2002年首届司法考试B证取得本科学历后,效力与A证一致
2013-12-30 00:28阅读:
一、2002年,法律专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240分的司法资格B证,分为两类考生:1、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报考条件人员;2、符合放宽地区报考条件的人员。
第一类考生是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律师法修正案的决定,依法取得的司法资格。此类考生不是放宽地区的,
不应当限制执业区域。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本就不应当颁发B证。
法律依据: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二、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的人员,仍然可以报名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司法部关于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及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2002〕116号
发布日期:2002-11-7
执行日期:2002-1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解放军总政司法局:
2002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报名条件、合格分数线及适用范围不同,分A、B、C三类。具体是:
A类:
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考试总成绩240分以上;
适用范围: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职业选择。
B类:
报名学历为法律大专(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报考条件人员和符合放宽地区报考条件的人员),考试总成绩240分以上;
适用范围:律师和公证员的职业选择。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的职业选择,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C类:
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或法律专业专科,符合放宽地区报考条件和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考试总成绩在235-239分的人员;
适用范围: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和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从业(含以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职业选择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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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6日 10:07:38 来源:
司考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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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放宽报名条件地区考生以法律专科学历报名,取得全国合格分数线以上成绩而授予的证书。现实中,有考生询问考取B证后,又取得了本科学历,是否有政策换发A证或此种情况视为A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03]第96号)文件指出:“目前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持有B类证书的人员,其证书效力与A类证书是一致的,无须通过再次考试更换证书。建议其不再参加今年的考试。如果本人仍坚持参加考试,应告知其在通过考试后申请资格证书时,应将原持有的B类证书缴回并注销”。
根据上述解释,考取B证后又取得本科学历人员,可以不再参加司法考试,也可以继续考试考取A类证书,对不经再次考试直接换发A类证书问题,经请示司法部,答复不予更换。
国家司法考试科
王秀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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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问:我是贫困山区的一名专科考生,如果今年通过考试,取得B证,那么如果以后本科学历希望获得A证是否仍需参加司法考试?如果不需要再次参加考试,将如何变更?
”
胡泽君回答“在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中,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条件,实际有三种情况。一是符合三法规定的大学本科学历;二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中有关符合原律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情况,即法律专科学历;三是放宽地区的人员可以将学历放宽为法律专科学历的情况。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针对上述三种不同报名条件和不同的合格分数线,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三类。其中:
A类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成绩在240分以上的人员;(2002年的分数计)
B类为根据律师法的过渡规定,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合格(达到240分)的人员;
C类为放宽地区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考试成绩在235—239分的人员。
鉴于B类资格证书的取得者在报名时,是根据全国人大有关律师法的过渡规定,依照原《律师法》规定的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即法律专科学历,而按法官法、检察官法和新修定的律师法应为本科学历,放宽地区除外)参加司法考试的,因此,司法部依据原律师法的规定,许可考试合格者申请律师执业,并规定,B类证书的效力为可以申请从事律师职业,不涉及法官、检察官的任职资格问题,至于能否在取得本科学历后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则属于两院确定的事项。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B类证书的效力已经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文明确,持B类证书的人员,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定程序任命法官、检察官。因此,在取得本科学历后,B类证书与A类证书在效力上已经一致,无须将B类证书换为A类证书。(注意只是两高的规定,司法部没有规定)
至于能否再次参加考试的问题,鉴于目前并没有限制考试次数方面的规定,因此,虽然我们认为没有再次参加考试的必要,但如果本人愿意参加今年司法考试的,我们并不限制。”
关于持有司法部颁发“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之后,是否可直接任命法官职务问题的意见
政法[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政治部,解放军军事法院政治部:
凡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司法部“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之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法定程序任命法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二00三年三月五日
二、2002年之后,专科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资格B证。只有一种: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区。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
法律依据:
《律师法》
第六条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法官法》
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检察官法》
第十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新华网北京2014年12月13日电(记者李薇薇)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有关负责人13日表示,由于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学历条件上依法仍存在放宽地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与非放宽地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之分,在合格标准上也存在全国合格分数线与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区别,因此,对适用不同报名条件和不同合格分数线通过司法考试所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仍需按照客观分为A、B、C三类。
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35分至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