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一名企业的会计人员。公司2005年效益不错,在2006年初为员工发放了年终奖金。后来曾经有员工反映,甲员工应发年终奖金数额比乙员工多,但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后的净得,反而比乙员工还少了,不知为什麽?当时我计算了一下,果然如此。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正常现象哪?今年企业效益不错,2007年初又要发放年终奖金了,请问,怎样才能避免再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呢?
某公司财会部 张会计
分析:这个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也确实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出现这样的问题,是由于现行的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两个计算公式,目前尚存在不完善的问题。这种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税负降低了,计算方法也比较合理。但是由于速算扣除数的扣除,与适用税率的确认不完全匹配,扭曲了速算扣除数的概念,而薪资的个人所得税正是采用九级
某公司财会部 张会计
分析:这个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也确实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出现这样的问题,是由于现行的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5〕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两个计算公式,目前尚存在不完善的问题。这种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税负降低了,计算方法也比较合理。但是由于速算扣除数的扣除,与适用税率的确认不完全匹配,扭曲了速算扣除数的概念,而薪资的个人所得税正是采用九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