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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空机票价格改革演变

2006-11-22 13:39阅读:
中国航空机票价格改革演变  
机票改革的沉浮一直牵动着民航代理人及旅客的每一根神经。
  政府对民航运价的宏观调控的手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1950年8月1日,新中国最早的一条国内航线天津——(北京)——汉口——广州通航,航线距离为1810公里,旅客票价为388元,每客每公里为0.214元。
  1950年9月18日,1951年2月5日,1952年4月29日,3次降低运价。
  1952年8月1日,新成立的中国人民航空公司再次调整旅客运价,由平均每客公里0.26元降低到每客公里0.18元,降价幅度为29.4%。
  1955年撤销航空公司,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统一经营,实行全国统一的航空运价,依据航线是否沿铁路线而定每客公里价格。
  1957年,中国民用航空局重新拟定旅客运价。为此在国内航线上对来回程、环程客票实行九折优待,在个别单向性航线上,试行旅客折扣优待票价。
  1958年7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第一次大幅度降低了国内航空票价,幅度为40%左右。沿铁路线的航线运价下降到每客公里0.08元,不沿铁路线的航线也降至0.10元。
  1958年开始,逐步统一运价水平,确定地方航线运价水平以收回直接成本的50%以上为原则,规定西北、西南地区按每客公里0.10元——0.12元计算,其他地区按每客公里0.07元——0.09元计算。
  1964年4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针对西南和西北地区的一些航线的客票价,进行调整,平均降低17%。
  1966年再次对西南地区5个航段的运价调整,降价幅度为14—29%。
  1971年3月1日,已经被划归人民解放军建制的民航,国内客运价平均降低28%左右,包机收费标准降低25%左右,国际客运票价不变,结果一方面亏损加剧,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国外票价巨大差异,寻租行为导致大量外汇损失。
  1974年1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所有外国公民和华侨
一律使用国内航段国际票价。
  1974年1月15日起,中国民航在国内航线实行两种票价:一类票价用于中国公民(包括台湾同胞、但不适用港澳同胞);二类票价比一类票价约高一倍,用于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
  1984年9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旅游局、国务院侨办联合下文,决定国内实行一种票价,同时对中国公民(包括台湾同胞)、华侨和港澳同胞实行折扣待遇。
  1986年7月1日,提高国内航线外国旅客的票价,平均上调30%。
  1987年4月1日,再次调整民航国内航线外国旅客的票价,在原有票价基础上上调30%,国内旅客票价不变。
  1987年6月15日,对国内旅客票价作适当的调整。总的调幅不超过25%,一等舱在调价的基础上仍按高于普通舱30%的幅度掌握。
  1989年8月18日,民航总局根据国家物价局的决定,从同年9月5日起,适当调整国内航线客运票价,包括货、邮、行李运价。
  1990年3月24日,依据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情况,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物价局决定,适当提高民航国内航线公布票价。外籍旅客〈包括外籍华人〉乘坐民航国内航班的票价,平均每客公里由人民币0.28元,提高为0.32元;货、邮、行李运价相应提高。华侨、港澳台同胞乘坐民航国内航班的票价,与外国旅客相同。国内旅客票价一律不变。
  1991年1月29日,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变化,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从同年2月10日起调整民航国内航线公布票价。外籍旅客、华侨、港澳台同胞乘坐民航国内航班的公布票价上调10.6%;货、邮、行李运价相应调整。国内旅客票价一律不动。
  1992年4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物价局决定,对外籍旅客、华侨、港澳台胞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公布票价平均上调16%;行李、货物运价相应调整。
  1992年12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调整民航国内航线的折扣票价,国内航线折扣票价上调10%。根据民航运输需求变化大,季节性强的特点,在调整后的票价基础上,可上下浮动10%作为最高、最低限价,由各航空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掌握,并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备案。国内航线货运价格的优惠政策,由承运的航空公司自主决定,下浮不限。
  1993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国内航线的公布票价亦作出调整,平均上调10%,并可上浮10%。
  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国内航线公布票价进行调整。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照《1994年国内航线公布票价表》,可以在10%的幅度内向下浮动。
  1994年7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根据国内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客运市场情况,调整国内航线的折扣票价,逾重行李、货物运价相应调整,各航空公司可视本公司承运航班的客座情况,下浮20%作为最低保护价,制订各种优惠票价,原定的10%上下浮动价格不再执行。
  1994年年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1995年春运期间(1995年1月11日——2月28日)从各地往返部分沿海城市,即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北海、三亚、海口、厦门、福州、温州、杭州、宁波和上海等13个城市,票价在折扣票价上可上浮20%,但对现役军人在此期间乘坐飞机不再上浮20%。
  1995年3月22日,为缩小国内航线公布运价与国际航空运价的差距,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从是年7月1日起调整国内航线公布票价,即平均提高20%,对个别短程热线可以适当多调,逾重行李、货物运价相应调整。同时明确规定:航空公司的公布票价,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管理,折扣票价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管理,向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同日,对国家公务人员出国乘坐中国民航航班实行优惠票价。
  1995年8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乘坐国内航班,实行15%的优惠。
  1996年3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修订后正式实施,依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对逾重行李费率进行调整。
  同年7月1日,取消国内航线折扣票价,但海南、云南、新疆和陕西四省区内的国内航线折扣票价,可由运营的航空公司在公布票价基础上自行决定,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备案。
  同月18日,调整国内部分航线折扣票价,逾重行李、货物运价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折扣票价为统一票价,各航空公司不得擅自调高或降低,货物运价取消下浮不限的政策,改为最低可下浮30%。各航空公司根据航线市场情况可在15%幅度内制定10人以上团体优惠票价,寒暑假期间可在35%幅度以内制定教师学生优惠票价。
  是年7月28日起执行。同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地区民航管理局建立运价监督检查制度,设立运价监督检查员。
  1996年12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针对1997中国旅游年,对海外来华旅游团队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实行优惠票价。
  1997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进行运价改革,将折扣价与公布价并轨并加以理顺,制定了境内购票运价和境外购票运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多等级舱位和相应运价的方案。
  同年7月1日,根据购票人的身份,分为国内和国外两套不同票价,YA价适用于国外旅客,YB价适用于国内旅客。7月1日之后,根据出票地的不同,分为境内购票和境外购票两套不同票价,YA价适用于在境外购买,YB价适用于在境内购买。同年,中国各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上试行多等级舱位管理和特种票价,形成了多舱位布局,实行票价幅度管理。
  1998年春运期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同意各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执行一定程度的浮动价格。
  1999年1月2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布《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要求各航空公司销售国内航线客票,除国家特殊规定外,都必须按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印发的《国内航段旅客票价、逾重行李运费表》中公布的价格销售。
  规范优惠客票的销售办法,支付销售代理人的手续费不得超过客票票价的3%。
  是年7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下发《关于国内航空货物运价的通知》规定,按照新的货物运价执行,各航空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运价。
  2000年8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下发《关于支线飞机旅客机场管理建设费和票价的通知》,支线飞机所飞省(市、区)内或独飞航段票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票价上浮不得超过公布票价(A)票价的10%;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备案;支线飞机所飞省(市、区)内航段以外且由航空公司共同经营的航段票价,经航空公司协商后,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
  2000年10月25日,允许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费,国内运价可上涨20%,但涨幅不超过150元,中国23家航空运输企业为此签订《上浮国内航线票价协议》,暂按现行公布票价的15%上浮票价。
  2000年4月1日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组织航空公司先选择客运量大的108条国内航线,协商签订联营协议,2002年3月28日,22家航空公司在长沙续签第五次联营协议,联营航线增至113条。113条联营航线约占国内航线数的11.2%,旅客运输约占国内旅客运输量的50%,航班约占42%,投入座位数约占53%,收入约占48%,涉及34个通航城市、22个航空公司。
  2002年11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宣布,决定不再实行航线联营,同时取消联营航线的结算及清算,改为按照现行国内航线票证结算规则及程序执行。
  2003年7月15日,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在北京铁道大厦举行。
  2004年4月20日新的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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