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融资融券业务下“担保物卖出”和“卖券还款” 在债务清偿上的异同

2017-12-18 11:42阅读:
前言
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现行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可在其信用证券账户下发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或者普通交易委托。其中融资融券交易是指融资交易(融资买入、卖券还款),融券交易(融券卖出、买券还券)和平仓交易,普通交易是指担保品买入交易和担保品卖出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1年修订)》第三章第一条:“会员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和普通交易委托。”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第三章第一条:“会员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
说明:关于该内容,上交所和深交所规定不完全一致,但实质要求相同。
因此,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后,在处置合约时,可以选择“担保物卖出”和“卖券还款”两种模式处置证券,因“买券还款”和“担保品卖出”分别属于融资交易和普通交易,其在券商交易系统中的菜单入口不同,券商向交易所提交的交易申报信息不同,卖出所得价款的用途也不同,进而导致客户存续债务的清偿情况不同,最终可能影响客户后续交易的权利义务。
一、“担保物卖出”和“卖券还款”的不同
(一)菜单入口不同
“担保物卖出”和“卖券还款”在券商交易界面是两个不同的交易菜单。
(二)界面信息不同
“担保物卖出”和普通股票账户的卖出功能相同。
“卖券还款”是卖出信用账户内证券用于偿还负债,操作界面会显示客户融资负债总额。

融资融券业务下“担保物卖出”和“卖券还款” <wbr>在债务清偿上的异同

(担保物卖出操作界面)

融资融券业务下“担保物卖出”和“卖券还款” <wbr>在债务清偿上的异同
(卖券还款操作界面)

(三)资金流向不同
“担保物卖出”所得价款计入客户融资融券担保资金账户。
“卖券还款”所得价款进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属于客户归还的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客户融资负债。
(四)资金用途不同
“担保物卖出”所得价款计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会导致客户担保物价值变化,进而影响维持担保比例,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的,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者在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范围内,客户可使用账户内资金购买交易所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即购买担保证券范围内的证券)。
“卖券还款”所得价款直接进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只能用于偿还客户融资负债,不能留作他用。
二、特殊条件下的相同
在特殊情况下,“担保物卖出”和“卖券还款”操作导致的结果相同。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和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中,对特定条件下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的用途进行了特殊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证发〔201564号)第十六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2.14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年修订)》第八章第一条:“(一)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优先偿还该客户的融资欠款;
第(一)项规定中,如果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与融资买入相同证券,在所有融资负债尚未了结前,只要客户卖出与融资买入相同证券,无论其采用何种卖出方式,均视为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应优先偿还该客户的融资欠款,融资负债偿还顺序会员与客户可自行约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1年修订)》第三章第三条:“(一)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客户的融资欠款;
第(一)项规定中,如果某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中有AB两只股票,同时,融资买入A股票和C股票:
1.如果该客户在A负债未了结的情况下卖出A,则无论卖出方式是“担保物卖出”还是“卖券还款”卖出,卖出股份是自有的或融资买入的A,所得价款均应当用于偿还该客户的融资负债(包括A负债及C负债),偿还顺序会员与客户可自行约定;
2.如果该客户在C负债未了结的情况下卖出C,则无论卖出方式是“担保物卖出”还是“卖券还款”卖出,所得价款亦均须用于偿还该客户的融资负债(包括A负债及C负债),偿还顺序会员与客户可自行约定;
3.如果客户卖出B,对所得价款的使用本所不作限制,会员与客户可自行约定。”
也就是说,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存在融资买入且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时,不论客户以“担保物卖出”还是“卖券还款”方式卖出该证券,均视为客户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所得价款均优先偿还其融资负债。
◇举个例子
某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其信用账户中原有A股票,同时,后续客户继续融资30万买入A股票(10万)、B股票(10万)和C股票(10万)。
第一种情况:假设A股票大涨,客户一次性卖出A,假设卖出后所得价款30万元,不论客户选择“担保物卖出”还是“卖券还款”,卖出所得30万元均进入到“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直接用于偿还客户融资买入ABC股票的负债。
第二种情况:假设A股票大涨,客户分4次卖出A,前3次卖出价款共计10万元,则前三次卖出,不论客户选择“担保物卖出”还是“卖券还款”,卖出所得10万元万元均进入到“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直接用于偿还客户融资买入A股票的负债,此时A股票合约了结。
后续客户继续卖出A股票的,
如客户选择以“担保物卖出”方式卖出A的,所得价款计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虽然客户仍有BC合约债务,但卖出所得价款不再进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清偿债务。
如客户选择以“卖券还款”方式卖出A的,所得价款计入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偿付客户BC合约债务。
三、相关法律规定
1、原则性规定。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可见,融资融券业务下,还款的途径只有两种——“卖券还款”和“直接还款”,“担保物卖出”不是法定的还款方式。
2、特殊情况规定。如前所述,上交所和深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和《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均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担保物卖出”方式所得价款也应该优先偿还融资融券负债。
四、小结
客户在两融交易卖出证券时,应特别注意具体操作指令入口,尤其是在原融资买入证券合约已经了结的情况下继续卖出该证券的,“担保物卖出”和“卖券还款”两种模式下产生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客户应注意防止因卖出模式不同对融资融券业务下债务清偿的影响。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