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普通法的精神》有感
2006-07-01 20:46阅读:
一、对本书的简单介绍
《普通法的精神》一书是西方法社会学派创始人罗斯科·庞德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作品。本书是在众多普通法的论著中很有特色的论著。他从法律史的角度分析了普通法的内在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并为今后普通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本书作者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美国著名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身于法官家庭。曾任律师、内布拉斯加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委员、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07年起先后在西北大学、芝加哥大学和哈佛大学执教。1916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长达20年之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曾任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司法部和教育部顾问。主要著作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
912)、《法哲学导论》(1922)、《法制史阐述》(1923)、《法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的任务》(1944)、《正义来自法律》(1951)和《法理学》(5卷集,1959)。庞德学说的思想渊源主要是实用主义哲学、美国L.F.沃德(1841~1913)和E.A.罗斯(1866~1951)的社会学以及R.Von耶林的新功利主义法学。庞德是20世纪西方各国,尤其是美国法学界权威的法学家之一。他所代表的社会法学长期以来在法学中占有主导地位。(引自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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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本书的内部研究
庞德认为,法律的发展要坚持法律是从现行的规则和学说的类推中有逻辑的发展而来的,同时要努力使法律表达人们向往的永恒不变的理想。庞德认为在普通法中有两个传统是法律发展的内在精神基础:一方面,是极端的个人主义的传统;另一方面是与个人主义相反的一种将责任和义务加于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成员的传统。
庞德认为,这两个传统的形成得益于七个主要因素,这就是日耳曼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最初基础;封建法;清教主义;17世纪法院与王权之争;18世纪的政治思想;19世纪上半叶美国拓荒和农业社会背景;美国法院改革英国普通法时流行的关于正义、法律和国家的哲学思想。
日尔曼的严格法是普通法的基础。日尔曼民族的个人主义思想深深印刻在普通法中。庞德同意塔西佗所江苏的早期日耳曼人掷骰子的传统是日尔曼民族个人主义的文化根源的观点。他认为这种个人主义的文化传统是的日尔曼严格法孕育了个人主义的传统。因此,在普通法中第一个特征——个人主义源自早期的日尔曼法。
但是,庞德同样承认封建制度“关系”的观点也影响了普通法形成早期的社会利益价值观。“地主与佃户的封建关系制度……我们法律中个人主义的第一种速溶剂”。并且这种身份关系理论影响了普通法的私法与公法体系。
然而,随着封建时代的渐渐远去,封建因素的影响已十分微小了。恰在此时另一个因素——清教主义,十分重要的影响了普通法中个人主义观念的发展。
庞德认为,与法律不同,法学上的个人主义起源于16世纪末17世纪古老的自然法理论之外的自然权利理论。在这一个人主义的勃兴中,有两个主要因素可以认定,那就是中产阶级的解放和新教。清教(新教中的一支)一直坚持的一个基本主张是个人行为的“理性诚实的自愿契约”学说。这一学说产生了一种“联合但不从属”的体制,反映在社会生活中就是契约自由。如果人们根据自己的良知和他人的契约自由联合,以集合体的方式行动,其结果就必然是作为政治集合体的国家也就是契约,契约自由也就世纪一部必然得出的推论了。这一学说奠定了社会的政治、宗教的基础。结果之一就是个人主义概念的形成,即所有法律的后果皆取决于意志的努力,正欲将法律后果归于墨中关系的封建概念相对。另一个结果是把每一件事都理解为道德问题,并由此使之成为法律问题。
这两个结果导致普通法中要求每个人一起良知与理性从事,同时要求政府权力的限制。但在同时他们却否认个人权力滥用的社会危害,并始终坚信着布莱克斯通的话:“公共利益并不比保护私人权利更重要。”所以在美国衡平法始终遭到了清教徒的强烈反对。因为“衡平法保护了作出不利交易傻瓜”。
庞德要求减少清教主义的影响,因为它与时代的精神和现代工业社会格格不入。
在谈到司法权于王权关系时,庞德认为,司法全队王权的胜利确立了“法律至上原则”在普通法中的基础地位,同时“法律至上原则”也进一步加强了个人主义的力量,个人主义成为“法律至上原则”的精神。“法律至上原则”作为约束包括王权在内的基本原则,亚是从十七世纪法庭于国王之争以及8世纪的政治学说中渐渐发展而来的,所以它被作为保护个体及其利益以防止国家和社会侵害的工具。这一原则假定个人是一切事物的中心,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利益,建立法院和法律的功用是保护个人及其应有的权利,以防止其功能转为压迫人民和剥削个人权利的机器。
庞德在论述18世纪政治思想时,认为格劳修斯等人推崇的启蒙思想家的个人理性与解放的自然法观点和对国家的限制深刻影响了普通法的发展。格劳修斯倡导的“应该坚持实践的尺度”的观念不仅孕育了国际法而且用以理性为基础的法律原则和范畴检验了欧洲诸国现行的法律,使之走向自由化和现代化。但这些观点也有消极的一面。它混淆了法律应该予以确认的利益和法律所规定用以保护利益的权利,这就给以后的法哲学发展埋下了隐患。同时,他还滋生了在已被接受的自然法律秩序挂念发展问题上的绝对主义,以至后来的法律思想和政治思想陷入一场难解难分的冲突。凭借人的自然权利来确定英国人在普通法的权利,以及凭借永恒的自然法理论来确定科克所力主的基本法,给我们的普通法传统带来了两个结果。第一是赋予了普通法的终极主义思想以新的内涵,因而使之得以流行。第二个影响是强化了个人主义。
以上的均是讨论普通法初期的发展,主要是英国普通法的发展。随后,庞德将关注重点放到美国普通法上。首先讨论了独具美国特设的拓荒者队普通法的影响。总体上来看,拓荒者们为普通法进一步增加了个人主义的色彩。
独立战争结束后,随着国内政局的稳定,美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向西部的拓荒潮。在此时,接受英国普通法,在美国国内遭到反对法官和议员大多来自独立战争时期的军人,或是大陆会议的成员,他们本来就对英国法怀有恶意,且对法律知之甚少。他们认为英国判例是专制体制的残余,凡饮用这些判例的法官都是与人民与自由为敌的专制和强权的追随者。另外,这些拓荒者队科学性法律知之甚少,于是他们便对其余采取敌对态度。
然而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社会纠纷,美国必须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为此大量受过良好的教育训练有素的律师以及那些独立的,经验丰富的终身制的法官推动了美国法律的科学化。美国法律体系形成阶段的主要问题就是要特定和适用法律规范,建立特定的法律体系以及制订出详尽法律条文,一方面能满足美国社会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又尽可能限制地方执法者的滥用权力,以及最大限度的是个人和社会整体能够和谐共存而尽量控制政府和官方的行为。第二个问题是分散司法审判全是他对建立的小区内每个人都体现出它的公正性。
拓荒者带给美国普通法的主要是市民自治与政府限权,这一切都是拓荒者们个人主义的体现。
遵循判例原则是普通法又以重要原则糅合了法律的确定性和进化性的要求。它意味着诉讼将依照从过去的司法经验中归纳出的原则来裁判,这就是司法经验主义。在庞德看来,法律的发展首先是潜移默化的过程。此后,当它或多或少意识到,或者说是在虚构的外衣下悄然发展。其次,在一般虚构的掩饰下,羞羞答答的全意识发展。最后,通过法律科学已和经司法经验主义检验的立法蓄意,深思熟虑,并毫不掩饰的发展。司法经验主义作为法律发展中的一环,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司法经验主义的顽固性阻碍了美国法的发展。由于社会的发展,个人主义环境下生成的司法经验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然而遵循判例原则的规定恰恰阻碍了法官根据新的社会变化去判案,从而阻碍了美国法的发展。在此情况下,法学家和法官应作出反应,抛弃旧的不适应发展的发展的判例,形成新的判例。庞德归纳出了法律铸八个显著变化,这些变化说明了法律正义由个人正义观向社会正义观的转变。
庞德在文中用社会工程理论阐释了美国的8个显著变化,再次阐明了庞德法社会学理论。在社会变迁中,法律要跟上步伐,抛弃个人主义的法律转向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义观为目的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