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于2010年。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案例指导制度得以确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根据法发[2010]51号、法[2015]130号的规定,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和发布由最高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着严格的遴选、审查和报审等程序性规范,且备选案例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裁判已经生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2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3社会广泛关注;4法律规定比较原则;5具有典型性或疑难复杂或新类型;6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最重要的是,这两份文件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1)法发[2010]51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2)法[2015]130号第九条:我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于2010年。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案例指导制度得以确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根据法发[2010]51号、法[2015]130号的规定,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和发布由最高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着严格的遴选、审查和报审等程序性规范,且备选案例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裁判已经生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2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3社会广泛关注;4法律规定比较原则;5具有典型性或疑难复杂或新类型;6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最重要的是,这两份
最重要的是,这两份文件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1)法发[2010]51号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2)法[2015]130号第九条:我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于2010年。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案例指导制度得以确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法[2015]130号),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根据法发[2010]51号、法[2015]130号的规定,指导性案例的选编和发布由最高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着严格的遴选、审查和报审等程序性规范,且备选案例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裁判已经生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2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3社会广泛关注;4法律规定比较原则;5具有典型性或疑难复杂或新类型;6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最重要的是,这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