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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公司法律师:收购股份分配资产  拒绝查账惹火烧身

2010-02-28 14:02阅读:
衡阳公司法律师:收购股份分配资产 拒绝查账惹火烧身
股东代表会不能用公司章程剥夺股东的查账权

公司股东大会选出股东代表成立股东会。公司章程载明,一般股东只享有股权收益权,股东代表行使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要收购部分股东的股份,出售部分资产,分配公司给股东。挑刺股东认为待分配资产有遗漏,起诉公司要求查账,但公司不许。法院认为,公司章程有关只有股东代表才能查账的规定无效。挑刺股东除了查阅原始凭证与发票存根要求没有支持外,其他要求全部得到满足。

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4个股东组成的董事会。鉴于股东人数多,推选出18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会,行使股东代表权。股东代表会修改公司章程,载明: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权的资产受益;股东推举的代表组成股东会,行使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C公司因经营需要,股东代表会制定了股份收购、职工安置及资产分配的方案。但C公司接到
L先生的书面查账要求。该股东声称许多重要资产没有列入,公司提供的资产说明虚假不实,因此,对补偿和分配金额的依据不服。C公司认为公司章程规定,只有股东代表才能查账,L先生不是股东代表无权查账。

L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C公司向其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发票存根供其查阅(股东知情权)。法院认为,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没有规定说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发票存根。所以, C公司向L先生提供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供其查阅。C公司章程规定,只有股东代表才能查账,L先生不是股东代表无权查账。这一规定非法剥夺了股东的法定的查账权,违反了公司法,应属无效。

据笔者观察,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搞出了一个股东代表会,这个股东会专事经营管理,而一般股东专门拿红包,井水不犯河水。这等好事,这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大“创举”。不过选出的股东代表能不能代表股东的民意,在现实操作中很难说。有了董事会,股东代表会纯属多余,这个不伦不类的机构搞出的公司章程也不伦不类。

参考文献
[1]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6)锦江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
[2]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2232号民事判决书

衡阳律师罗春华 衡阳公司法律师 股东知情权 会计账簿 原始凭证 发票存根 公司法第34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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