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尔衮率领八旗军进入北京城后,就告诫官兵们,对有贪赃枉法的人决不姑息,严惩不贷。明亡后,投降清朝的官员龚鼎孳曾经向多尔衮要求,开国初期,应该执行宽大的政策,并以此为借口替那些贪官求情,可是遭到了多尔衮的拒绝,多尔衮更是严格规定,凡是贪赃者俱计赃论罪,并且重者要处以死刑。
在顺治帝亲政以后,在财政问题上大有起色,采取了有效措施。开垦荒田起到了增加收入,减少支出额效果。为了保证财政收支正常,并确保朝廷方针政策有效的推行,还是需要整顿官吏,严防贪官。顺治帝在惩罚贪官方面继承了多尔衮摄政时期的做法,他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政问题,并促进官僚机制的有效运行,惩戒贪官,实属必要。
顺治十二年(1655年),顺治帝下达诏谕,指出:“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一向法度太轻,革职问罪之后,还能享用赃资,以致贪风不息。今后大小官员,凡受赃银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一概籍其家产入官!着为定例。”这诏谕中指出,贪赃银满十两即被籍没家产,这对贪官起到了很有效的震慑作用。
当时任山东巡抚的刘允谦上奏顺治帝,提议,犯下斩首之罪和绞刑罪的贪蠹书吏周一聘和张晖,两人的贪银尚未追完,请求暂时不要处死,等待追完银两再行处决。顺治帝看到奏章后明确指出:“贪官污吏,问拟秋决,即按期处决,何得以追赃未完又请监侯。以后凡系贪污应秋决者,不许再请停决,著永著为例。”
在顺治十六年(1659年),顺治帝又下令加重对贪官的惩处,在谕旨中说道:“前因贪官污吏剥民取财,情罪可恶,故立法严惩,贪赃至十两者,籍没家产,乃今贪习犹未尽改,须另立法制,以杜其源。今后贪官赃至十两者,免其籍没,流徙席北地方,其犯赃罪应杖责者,不准折赎。”
一两银子按照现在的物价来计算的话,差不多相当于现在人民币700元左右,贪赃7000元就要流徙偏远地区和廷杖,可见顺治帝对贪官惩处之严厉,这也令当时朝廷的贪官们心惊胆战,朝中的大部分官员,身在要职,难免会收到一些“灰色收入”,以十两就定罪,在他们看来似乎量刑过严了。因此,在顺治帝下达谕旨后,很多大臣都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凤阳巡抚林起龙在顺治十七年就上疏,“惩贪之法,自奉新例流徙,犯人惧罪,不吐真赃,岁少赃赎,以致亏饷。伏乞皇上施浩荡之仁,收充饷之实,
在顺治帝亲政以后,在财政问题上大有起色,采取了有效措施。开垦荒田起到了增加收入,减少支出额效果。为了保证财政收支正常,并确保朝廷方针政策有效的推行,还是需要整顿官吏,严防贪官。顺治帝在惩罚贪官方面继承了多尔衮摄政时期的做法,他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政问题,并促进官僚机制的有效运行,惩戒贪官,实属必要。
顺治十二年(1655年),顺治帝下达诏谕,指出:“贪官蠹国害民,最为可恨,一向法度太轻,革职问罪之后,还能享用赃资,以致贪风不息。今后大小官员,凡受赃银十两以上者,除依律定罪外,不分枉法不枉法,一概籍其家产入官!着为定例。”这诏谕中指出,贪赃银满十两即被籍没家产,这对贪官起到了很有效的震慑作用。
当时任山东巡抚的刘允谦上奏顺治帝,提议,犯下斩首之罪和绞刑罪的贪蠹书吏周一聘和张晖,两人的贪银尚未追完,请求暂时不要处死,等待追完银两再行处决。顺治帝看到奏章后明确指出:“贪官污吏,问拟秋决,即按期处决,何得以追赃未完又请监侯。以后凡系贪污应秋决者,不许再请停决,著永著为例。”
在顺治十六年(1659年),顺治帝又下令加重对贪官的惩处,在谕旨中说道:“前因贪官污吏剥民取财,情罪可恶,故立法严惩,贪赃至十两者,籍没家产,乃今贪习犹未尽改,须另立法制,以杜其源。今后贪官赃至十两者,免其籍没,流徙席北地方,其犯赃罪应杖责者,不准折赎。”
一两银子按照现在的物价来计算的话,差不多相当于现在人民币700元左右,贪赃7000元就要流徙偏远地区和廷杖,可见顺治帝对贪官惩处之严厉,这也令当时朝廷的贪官们心惊胆战,朝中的大部分官员,身在要职,难免会收到一些“灰色收入”,以十两就定罪,在他们看来似乎量刑过严了。因此,在顺治帝下达谕旨后,很多大臣都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凤阳巡抚林起龙在顺治十七年就上疏,“惩贪之法,自奉新例流徙,犯人惧罪,不吐真赃,岁少赃赎,以致亏饷。伏乞皇上施浩荡之仁,收充饷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