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权威,《非诚勿扰》不能例外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01-17
日前,一场长达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深圳中院二审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然而,对于一份法律上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江苏卫视一方并未予以充分尊重,判决生效后的《非诚勿扰》节目依然沿用相关名称。
二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1日做出,判决书中明确要求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侵害”、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但从败诉方江苏卫视的反应来看,这个“立即停止侵害”却并未被立即遵守,不仅2016年1月2日、9日两期节目均继续使用原栏目名,江苏卫视甚至在1月9日该节目的预告中声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节目照常播出,江苏卫视方面一度以“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为由拖延执行生效判决。1月15日,“非诚勿扰”商标所有人委托律师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几乎与此同时,江苏卫视才又发出声明,表示节目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并依法申请暂缓执行。
一方是享誉海内外的知名电视节目,另一方是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后即申请得到该名称商标权的合法主体,双方围绕“非诚勿扰”的使用权进行了长达三年的民事诉讼,当然存在诸种具体的争议焦点、证据认定,甚至一审法院也曾做出江苏卫视胜诉的判决,但在二审生效判决做出后,目前最需要强调和重申的,则是社会成员对司法裁量和司法权威的最起码尊重。
容不得质疑的关键一点在于,《民事诉讼法》对于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即便是如江苏卫视所言的申请再审和申请暂缓执行程序当中,只要法院尚未作出相应决定,生效判决的效力便应当被尊重。也就是说,不论以怎样的理由,在本次商标权诉讼判决生效之后的多期《非诚勿扰》节目,均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按照《刑法》313条规定,对人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01-17
日前,一场长达三年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深圳中院二审判决江苏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然而,对于一份法律上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江苏卫视一方并未予以充分尊重,判决生效后的《非诚勿扰》节目依然沿用相关名称。
二审判决于2015年12月11日做出,判决书中明确要求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侵害”、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但从败诉方江苏卫视的反应来看,这个“立即停止侵害”却并未被立即遵守,不仅2016年1月2日、9日两期节目均继续使用原栏目名,江苏卫视甚至在1月9日该节目的预告中声称“不改名称,不变精彩”。节目照常播出,江苏卫视方面一度以“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为由拖延执行生效判决。1月15日,“非诚勿扰”商标所有人委托律师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几乎与此同时,江苏卫视才又发出声明,表示节目暂时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并依法申请暂缓执行。
一方是享誉海内外的知名电视节目,另一方是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后即申请得到该名称商标权的合法主体,双方围绕“非诚勿扰”的使用权进行了长达三年的民事诉讼,当然存在诸种具体的争议焦点、证据认定,甚至一审法院也曾做出江苏卫视胜诉的判决,但在二审生效判决做出后,目前最需要强调和重申的,则是社会成员对司法裁量和司法权威的最起码尊重。
容不得质疑的关键一点在于,《民事诉讼法》对于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即便是如江苏卫视所言的申请再审和申请暂缓执行程序当中,只要法院尚未作出相应决定,生效判决的效力便应当被尊重。也就是说,不论以怎样的理由,在本次商标权诉讼判决生效之后的多期《非诚勿扰》节目,均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按照《刑法》313条规定,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