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
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志愿者编号(注册机构填写):[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附件1 :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
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志愿者编号(注册机构填写):[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