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阅核”与“审批”,最高法院院长张军通过一堂专门“构建审判管理现代化”课程,把其区别讲透了讲明了。
“为什么管?”——司法责任制改革迈入“深水区”,面临“全面准确落实”的更高要求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现代化的审判管理首先要求作为审判管理主体的院庭长、法官,在理念方面上能够跟上、适应。
从理念入手,首先要厘清“为什么管”。
新的时代方位,标注新的改革起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取得历史性成就。与审判管理相关的改革成果丰硕,科学、精准、有效的审判管理机制初步定型,审判管理效能得以充分释放。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 “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然而随着司法权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具体贯彻执行中出现了片面化、极端化甚至变形走样的问题。法官办案自主权约束不足,院庭长法定职责实际被架空,监管制约难以落实,成为影响改革整体成效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的阻力之一。由此带来的裁判不统一、审判质效低、文书低级错误等问题,屡屡受到诟病。
司法责任制是否就意味着院庭长“大撒把”“大放权”?
实践中,有人认为“监督就是干预、查阅就是违规”,有人认为“不能管,就算依职权过问也会被认为违反‘三个规定’而登记记录”。
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一定程度存在的院庭长监督责任缺失现象,影响着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影响着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进入改革“深水区”,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进一步完善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已经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
不能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审者判、判者审”,要有大局观,首先要有责任意识,立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树立正确理念,正确看待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在科学合理的轨道上推动审判管理不断健全完善。
关于院庭长与合议庭、法官的职权划分问题的讨论,从司法改革伊始一直延续至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
“为什么管?”——司法责任制改革迈入“深水区”,面临“全面准确落实”的更高要求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现代化的审判管理首先要求作为审判管理主体的院庭长、法官,在理念方面上能够跟上、适应。
从理念入手,首先要厘清“为什么管”。
新的时代方位,标注新的改革起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蹄疾步稳,取得历史性成就。与审判管理相关的改革成果丰硕,科学、精准、有效的审判管理机制初步定型,审判管理效能得以充分释放。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 “牛鼻子”,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然而随着司法权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具体贯彻执行中出现了片面化、极端化甚至变形走样的问题。法官办案自主权约束不足,院庭长法定职责实际被架空,监管制约难以落实,成为影响改革整体成效进一步深化、可持续的阻力之一。由此带来的裁判不统一、审判质效低、文书低级错误等问题,屡屡受到诟病。
司法责任制是否就意味着院庭长“大撒把”“大放权”?
实践中,有人认为“监督就是干预、查阅就是违规”,有人认为“不能管,就算依职权过问也会被认为违反‘三个规定’而登记记录”。
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一定程度存在的院庭长监督责任缺失现象,影响着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果,影响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影响着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进入改革“深水区”,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进一步完善与司法责任制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机制,已经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做的问题!
不能片面地、机械地理解“审者判、判者审”,要有大局观,首先要有责任意识,立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树立正确理念,正确看待放权与监督的关系,在科学合理的轨道上推动审判管理不断健全完善。
关于院庭长与合议庭、法官的职权划分问题的讨论,从司法改革伊始一直延续至今。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