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五问:这么避税到底对不对?
引言:2006年6月1日“国六条”出台,使五年营业税征收问题成为二手房交易中的一个焦点。上有出台“新政”,下有中介公司避税“新招”。那么这些“新招”会不会使交易产生纠纷呢?我们一起关注一下。
案例:2006年5月5日,李先生(甲方)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促成与汤先生(乙)签订了一套04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原来两年的交易营业税的限定,所以双方约定:“因该房要到2006年6月8日满两年,因此双方约定,自签定合同起先办理乙方的公积金按揭手续,待2006年6月9日开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恰好“新政”于6月1号突然出台,致使汤先生将多交6万多元营业税。买卖双方都不愿承担这额外的费用。致使汤先生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了纠纷。最终三方协商共同分担这分部额外的费用而履行了合同。
律师点评:
6月房产“新政”实施后,类似汤先生遇到的营业税费纠纷是现在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好在汤先生以合法的方式加以解决。“税网恢恢,疏而不漏。”然而,房产中介面对“新政”是搜索枯肠的想出种种避税高招。如:以租待售、把交易价格“做低”、不过户先公证、直接更名、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等等。那么这些招数会给买卖双方以及中介公司埋下什么隐患呢?
第一:以租待售——房价一旦变化,肯定有一方不愿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如果房价上涨,虽有《合同法》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出卖方仍有出卖权,对承租人的购买权限定的前提是“同等条件”下,这对于以租待买的买受方的权利保护是很难实现的。如果房价下降,买受方基于租赁期限届满而解除合同,那么出卖方的权利得不到保证。
第二:把交易价格“做低”——对买受方再次交易不利。
高价买卖低价报税
引言:2006年6月1日“国六条”出台,使五年营业税征收问题成为二手房交易中的一个焦点。上有出台“新政”,下有中介公司避税“新招”。那么这些“新招”会不会使交易产生纠纷呢?我们一起关注一下。
案例:2006年5月5日,李先生(甲方)经某中介公司居间促成与汤先生(乙)签订了一套04年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原来两年的交易营业税的限定,所以双方约定:“因该房要到2006年6月8日满两年,因此双方约定,自签定合同起先办理乙方的公积金按揭手续,待2006年6月9日开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然而恰好“新政”于6月1号突然出台,致使汤先生将多交6万多元营业税。买卖双方都不愿承担这额外的费用。致使汤先生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产生了纠纷。最终三方协商共同分担这分部额外的费用而履行了合同。
律师点评:
6月房产“新政”实施后,类似汤先生遇到的营业税费纠纷是现在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好在汤先生以合法的方式加以解决。“税网恢恢,疏而不漏。”然而,房产中介面对“新政”是搜索枯肠的想出种种避税高招。如:以租待售、把交易价格“做低”、不过户先公证、直接更名、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等等。那么这些招数会给买卖双方以及中介公司埋下什么隐患呢?
第一:以租待售——房价一旦变化,肯定有一方不愿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第二:把交易价格“做低”——对买受方再次交易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