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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青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

2009-09-03 14:19阅读:3,346
2007年青岛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
2009-02-18 17:05

关于'五险一金'的解释: 所谓五大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国家,社会保险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单位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国家劳动法及劳动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停缴。 目前的国家法律只规定两种形式的保险缴纳方法:即企业缴纳与个人缴纳。个人缴纳是指无工作单位人员,个人档案寄存在户口所在街道,每月由街道为其代理缴纳保险,个人缴纳只有两项: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其余三险因为是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险种,既然失业状态,就谈不上有什么工伤保险等; 何谓缴费基数? 所谓缴费基数,顾名思义,指的是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计算基数。每个单位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缴费基数,这也就是为什么大家的账户上每个月有扣得多有扣得少的原因。 单位有权确定自己员工的缴费基数,但社会最低缴费基数的确立却要看城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数,最低缴费基数=上年度社平工资X60%。比如03年青岛市社会平均工资数为1180元,那
04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应该为708元,到了04的社会平均工资数为1331.6,所以今年05年的最低缴纳基数就是799元。06年度青岛社会平均工资为1687元,所以今年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1687X60%=1012元。最高不高于社平基数的3倍,即今年为1687X3=5061元。 不管单位确定的最低工资为800还是1000,社保部门一律按照1012元为最低缴费起缴点。亦即如果你的实际工资少于1012元,那么你的缴费基数还是1012 根据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申报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是指用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都应作为工资收入,如过节费、劳务费、旅游费等。单位代扣代缴的保险费、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以及作为工资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午餐费应统计在工资总额中。单位应按以上规定要求,如实为从业人员申报缴费基数。 2007年基数调整后,青岛社保的各项应缴费比例是: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0.5%1%2%三个档次(一般按0.5%),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9%,个人不缴纳; 这样算起来,个人缴纳比例为11%,单位的比例为:32.4% 对于试用期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为其交纳社会保险。但因为办理社保手续相对比较麻烦,万一试用不合格,社保账户转移太麻烦,所以很多单位都没有给使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但这种做法不合法。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解释: 公积金与社会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公积金由财政局与房管局下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全权办理,是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专项基金。而社会保险是由财政局与劳动局所属的社保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平常不能提,只有当买房子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才能提出来。 当申请完毕公积金贷款,以每年为期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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