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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 扶手高度 踏步高度 倾斜角度 规范

2014-05-12 23:12阅读:
G​B​1​6​8​9​9​-​2​0​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安​全​


5.2.2 倾斜角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α不应大于30°,当提升高度h12部大于6m且名义速度不大于0.50m/s时,倾斜角α允许增至35°。
(注:h12为扶手带外部自由空间的高度)
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大于12°。


5.3.2 尺寸


5.3.2.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名义宽度z1(注:z1-承载面的名义宽度[梯级、踏板或胶带])不应小于 0.53m,也不应大于1.10m。对于倾斜角不大于6°的自动人行道,该宽度允许增大至1.65m。


5.3.2.2 梯级和踏板(见图2种剖视图X和图5)
5.3.2.2.1 梯级高度x1 不应大于0.24m。
5.3.2.2.2 梯级深度y1 不应小于0.38m。
5.3.2.2.5 齿槽的宽度b1 不应小于5mm,也不应大于7mm。
5.3.2.2.6 齿槽的深度h1部应小于10mm。
5.3.2.2.7 齿的宽度bg不应小于2.5mm,也不应大于5mm。


5.4.1.2 速度
5.4.1.2.2 自动扶梯的名义速度不应大于:
自动扶梯倾斜角α不大于30°,为0.75m/s;
自动扶梯倾斜角α大于30°,但不大于35°时,为0.50m/s;


5.5.2 扶手装置的尺寸
5.5.2.1 扶手带顶面距梯级前缘或踏板表面或胶带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h1不应小于0.90m也不应大于1.10m。




[2011年版本]其他内容详见 G​B​1​6​8​9​9​-​2​0​1​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安​全​ 国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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