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述者:王璐律师
“对赌协议”,人往往说又称“估值调整条款”,实际上这个说法是从英文而来。目前从实践看,我们认为,其实对赌协议的范围要大于“估值调整条款”,毕竟投资类的对赌不仅仅限于估值调整,实践中往往成为了“激励类对赌”。
当然,“对赌协议”主要是估值调整,它的基本原理是外部投资者基于对所投公司的不了解,即常说的信息不对称(本人认为还实际包括外部投资者将来不能直接控制、管理),出于公司内部原始股东的承诺,相信了被投公司的价值;如果将来一定期限内发现被投公司与原始股东的承诺披露的不一致,外部投资者有权要求原始股东对所投时的价值进行调整。
1、海富投资案
因投资中的对赌争议付诸于诉讼实践中的较少,“海富投资”因历经时间之长,加上媒体渲染,成为所谓的“全国首例对赌条款无效案”。我们认为这首先暴露出,投资基金在设计交易结构及条款中缺乏诉讼争议论证,最高院最终的裁断结论已与我们一些律师的法律判断别无二至,该案所谓的首例无效案,无非是媒体推波助澜所至。
海富投资案的最高法院结论,在法律界不属于什么新创,但对于PE投资基金来说,应该有所掌握:
(1)投资者(基金)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约定”,使得投资者取得相对固定回报,不收到公司经营利润的影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债权人利益,所以该类的对赌条款无效。投资者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应按照企业法律规定,享受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
(2)投资者(基金)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约定的“对赌条款”有效,或者与其他人约定的补偿条款,此等补偿承诺并不损害目标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有效。
2、对赌约定的背景
私募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经基金业协会分类梳理后,类型较全面。作为其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主要要明确其如下特点:
一是财务投资者;二是,有自己的投资领域;三是,对投资项目的评估标准。
因区别于收购,私募和风投不会进行完全详细的尽职调查,其相信的是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或者创业团队及思路;所以,这导致私募和风投会与企业的控制管理者或创始团队协商“对赌协议”。(PE和VC,在中国只是投资目标不太一样,
“对赌协议”,人往往说又称“估值调整条款”,实际上这个说法是从英文而来。目前从实践看,我们认为,其实对赌协议的范围要大于“估值调整条款”,毕竟投资类的对赌不仅仅限于估值调整,实践中往往成为了“激励类对赌”。
当然,“对赌协议”主要是估值调整,它的基本原理是外部投资者基于对所投公司的不了解,即常说的信息不对称(本人认为还实际包括外部投资者将来不能直接控制、管理),出于公司内部原始股东的承诺,相信了被投公司的价值;如果将来一定期限内发现被投公司与原始股东的承诺披露的不一致,外部投资者有权要求原始股东对所投时的价值进行调整。
1、海富投资案
因投资中的对赌争议付诸于诉讼实践中的较少,“海富投资”因历经时间之长,加上媒体渲染,成为所谓的“全国首例对赌条款无效案”。我们认为这首先暴露出,投资基金在设计交易结构及条款中缺乏诉讼争议论证,最高院最终的裁断结论已与我们一些律师的法律判断别无二至,该案所谓的首例无效案,无非是媒体推波助澜所至。
海富投资案的最高法院结论,在法律界不属于什么新创,但对于PE投资基金来说,应该有所掌握:
(1)投资者(基金)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约定”,使得投资者取得相对固定回报,不收到公司经营利润的影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债权人利益,所以该类的对赌条款无效。投资者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应按照企业法律规定,享受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
(2)投资者(基金)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之间约定的“对赌条款”有效,或者与其他人约定的补偿条款,此等补偿承诺并不损害目标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而有效。
2、对赌约定的背景
私募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经基金业协会分类梳理后,类型较全面。作为其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主要要明确其如下特点:
一是财务投资者;二是,有自己的投资领域;三是,对投资项目的评估标准。
因区别于收购,私募和风投不会进行完全详细的尽职调查,其相信的是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或者创业团队及思路;所以,这导致私募和风投会与企业的控制管理者或创始团队协商“对赌协议”。(PE和VC,在中国只是投资目标不太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