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我做客搜狐聊天室,就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日报》一名记者和编辑侵犯名誉权、并提出3000万元索赔一案,谈了我的一些看法。
现在双方已经握手言和,该案已经撤诉。但我对该案还是有几点想法。
一是关于原告的问题。原告见到批评,就起诉记者和编辑,要求3000万元巨额赔偿,并马上对记者和编辑的个人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给人一种霸道的感觉,似乎向世人发出一种警告,谁也不许批评我。当然,我对原告用诉讼手段解决问题的方式还是欣赏的,我们都应该采用正当的手段解决问题。
关于新闻侵权官司如何列被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司法解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原告列编辑为被告,这明显是错误的。
二是关于记者的问题。记者在写批评性文章时,一定要注重文章的真实性。一篇批评文章有可能毁了一个企业,所以批评一定要准确。就本案而言,如果文章内容是真实的,批评是实事求是的,就应该坚持,有勇气和原告对簿公堂,以证明自己的报
现在双方已经握手言和,该案已经撤诉。但我对该案还是有几点想法。
一是关于原告的问题。原告见到批评,就起诉记者和编辑,要求3000万元巨额赔偿,并马上对记者和编辑的个人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给人一种霸道的感觉,似乎向世人发出一种警告,谁也不许批评我。当然,我对原告用诉讼手段解决问题的方式还是欣赏的,我们都应该采用正当的手段解决问题。
关于新闻侵权官司如何列被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有司法解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原告列编辑为被告,这明显是错误的。
二是关于记者的问题。记者在写批评性文章时,一定要注重文章的真实性。一篇批评文章有可能毁了一个企业,所以批评一定要准确。就本案而言,如果文章内容是真实的,批评是实事求是的,就应该坚持,有勇气和原告对簿公堂,以证明自己的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