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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69):停薪留职问题解决之道

2011-10-08 09:50阅读:
【案例情况】
一、天喻信息
(一)基本情况
1、停薪留职主要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多数存在停薪留职的情况,同时这些人员也是公司的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2、公司研发活动独立自主开展
首先,公司各类产品的核心技术来源全部是公司员工在多年自主开发的基础上形成,没有外购的技术成果,个别的技术合作和委托开发并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2009年公司委托华中科技大学研究开发专用多口SD卡读写器智能SD卡个人化软件,仅是公司为改造外购生产设备而开发的一种设备运行专用软件,而公司的核心技术是智能卡产品本身所需要的软件技术。此外,公司有一项专利技术“U-Key盘”虽然与华中科技大学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共有,但并非公司核心专利,该专利相关的产品和技术不是公司的主营方向,报告期内几乎对公司经营业绩没有贡献。
其次,公司的研发人员具有独立性。公司与所有研发人员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由于公司的前身是由华中科技大学科研教学人员创办的校办企业,公司
10名核心技术人员中曾有6人在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担任教学职务并领取部分薪酬,但均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在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完全按照公司确定的研发计划参与具体的研发项目,所从事的研发项目全部由公司提供资金和各种研发条件,所取得的研发成果由公司享有全部知识产权。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实际控制人华中科技大学任职、领薪情况:

尽管高校教师在企业从事研发工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和鼓励(教育部教技发[2005]2 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以公司工作为主的同时担任华中科技大学教学职务也不存在职务冲突,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独立性, 2010525,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同意张新访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0]19号),同意张新访、向文、王同洋、朱建新、童敏、吴俊军、朱文玄、熊传光、刘辉、欧阳由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并同意委派上述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华中科技大学。
3、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停薪留职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停薪留职后,不再兼职教学及科研工作,不再领取华中科技大学薪酬,其原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仍在华中科技大学保留事业单位编制不会损害本公司的人员独立性。
(二)第一次反馈
发行人多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曾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请发行人说明前述人员目前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领取薪酬情况及是否存在职务冲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目前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领取薪酬情况对发行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核查了华中科技大学就发行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任职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核查了涉及兼职的相关法律法规。
1)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教育部20051022发布的《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规定: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教育部2009218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教技发[2009]1号)规定:各校分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可以担任学校资产公司董事长,其他校级领导原则上应逐步撤出在资产公司的兼职。今后,各校校级领导一律不得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兼职,已兼职的须于20096月底前撤出。此后,校级领导仍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担任职务的,应主动辞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各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学校企业的股份。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领取薪酬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和近三年领取薪酬的情况如下: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的处理
2010525,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同意张新访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0]19号),同意张新访、向文、王同洋、朱建新、童敏、吴俊军、朱文玄、熊传光、刘辉、欧阳由等十人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并同意委派上述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华中科技大学。
2、律师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工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不违反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曾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已辞去在华中科技大学兼任的所有职务,并停止在华中科技大学领取薪酬,已不存在职务冲突的情形。
(三)第二次反馈
发行人多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后仍保留华中科技大学事业单位编制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发表意见。
1、核查情况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目前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情况、领取薪酬情况,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对发行人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进行了访谈,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核查了华中科技大学就发行人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任职作出的处理决定,查询了已上市公司类似的案例,并核查了涉及停薪留职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相关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20051022发布的《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规定: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的任职、领取薪酬情况【略】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任职的处理
2010525,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同意张新访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0]19号),同意张新访、向文、王同洋、朱建新、童敏、吴俊军、朱文玄、熊传光、刘辉、欧阳由等十人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并同意委派上述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华中科技大学。
根据华中科技大学的上述批文,此处所谓停薪留职,是指仅保留华中科技大学的事业单位编制(即保留人事关系和组织关系),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
4)已上市公司类似案例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南大学下属的一家中小板上市企业(股票简称:博云新材,股票代码:002297),其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熊翔(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易茂中(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张红波(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在中南大学担任博士生导师。中南大学于2006108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同意熊翔、易茂中、张红波、郭超贤、姚萍屏、冯志荣、贺雪迎、刘伯威、李度成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务,并同意熊翔等9人专职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中南大学。熊翔等9人已与博云新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根据本所核查,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办理停薪留职之前,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的职务是教学和科研职务,并同时与发行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发行人担任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上述人员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为其主要工作,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为兼职。
停薪留职后,上述人员不再兼职教学及科研工作,不再在华中科技大学领取薪酬。其原与发行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2、律师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
曾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曾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职务的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停薪留职后仍在华中科技大学保留事业单位编制不会损害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
二、博云新材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拥有独立运行的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员工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实施管理,公司的人事和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严格分开,无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担任任何行政职务情况。
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中南大学于2006108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同意熊翔、易茂中、张红波、郭超贤、姚萍屏、冯志荣、贺雪迎、刘伯威、李度成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务,并同意熊翔等9人专职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中南大学。熊翔等9人已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第一次反馈
公司的部份员工和高管人员为中南大学的教师,公司的技术成果部份来源于中南大学。请公司在发行人基本情况一节补充披露公司与中南大学(包括控股股东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中心)在人员、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关系。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就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的生产经营能力、是否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存在严重依赖发表意见。
1、公司在人员、技术、研发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1)公司在人员方面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中南大学于2006108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同意熊翔、易茂中、张红波、郭超贤、姚萍屏、冯志荣、贺雪迎、刘伯威、李度成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务,并同意熊翔等9人专职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中南大学。熊翔等 9 人与公司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司在技术和研发方面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经过长期的实践,在技术和研发方面,公司与中南大学已形成良好的分工与合作的关系。中南大学主要从事粉末冶金领域的基础研究;公司则作为上述领域的产业化基地,负责粉末冶金领域的应用研究并实施产业化。根据公司与中南大学签订的《技术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共同就上述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申请专利证书,并作为所申请专利的共同所有权人。公司对该技术成果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且无需向学校支付任何费用,中南大学同意对该技术成果保密。
中南大学主要依托粉末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轻质高强结构材料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从事粉末冶金领域的基础研究,包括但不限于炭/炭复合材料、金属基摩擦材料、树脂基摩擦材料等合作领域内的材料结构与性能的实验室研究。
公司通过自身的研究院能够独立开展粉末冶金复合材料的应用研究开发。包括粉末冶金复合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试验与推广应用,新产品实施方案的调研、论证及工艺、装备、生产流程方案的确定和新产品实施工作。目前,公司已成功开发出多个品种规格的航空航天产品,并通过有关认证、取得相应的证书如P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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