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以来,随着国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规范约束的加强,平台公司的传统银行贷款渠道受到较大影响,使得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的融资成为平台公司的主要融资渠道,同时,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也因上述需求的存在而蓬勃发展。2014
年,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以下简称“43 号文”)推出后,平台公司融资业务面临更大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以下简称“19 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从平台公司的定义不难看出,平台公司是出于替政府融资而设立的机构,政府也对其融资承担隐含担保责任。正因为如此,在早期的融资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平台公司融资视同为政府信用,并大力支持此类业务的投放。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规模不断增加,并积聚了较大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 号),政府性债务包括:(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3)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因此,对于平台公司融资而言,只有纳入上述三类政府性债务的项目,才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政府信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以下简称“19 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从平台公司的定义不难看出,平台公司是出于替政府融资而设立的机构,政府也对其融资承担隐含担保责任。正因为如此,在早期的融资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平台公司融资视同为政府信用,并大力支持此类业务的投放。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规模不断增加,并积聚了较大的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0 号),政府性债务包括:(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3)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因此,对于平台公司融资而言,只有纳入上述三类政府性债务的项目,才能享受不同程度的政府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