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小兵研究】关于创业板再融资一些问题的重要提示

2015-07-13 09:34阅读:
【业务交流、欢迎补充】
1、关于询价发行的再融资涉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问题,监管机构的意见是只要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在按照流动资金测算公式计算的范围内,且不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即可。流动资金的30%上限,是否加上项目铺底也不能超过?“铺底流动资金”与“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30%”是单独列示的不同例外情况,且2011年第一期保代培训记录明确指出“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30%。强调的是专项补充流动资金,不包含铺底流动资金”。同时,根据近期已经取得证监会核准案例格林美北新建材上海梅林,上述案例均为证监会提出补充流动资金限制之后的案例,均为近期核准案例,均将铺底流动资金单独测算,补充流动资金与铺底流动资金合计均超过补流限制的30%
2、关于定价锁三年全额补流方面,监管机构从严审核,在测算流动资金金额方面要审慎地充分测算解释,很多项目反馈意见都会关注到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3、关于本次募投,是从企业的战略层面布局,短期内无效益测算也可接受,但需结合企业战略充分披露募投实施规划和风险,这样的观点较之以前应该有了一定的突破。
4、对于锁价的非公开发行,由于预案公告时股票数量、发行对象和认购价格已经明确,有关人员存在利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规避短线交易而获取利益的可能,因此预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如有相关人员的减持则构成短线交易。虽然之前有成功实施的案例,
但目前证监会持从严把握的态度。且证监会对于上述情形的认定,是基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做出的性质认定,不考虑减持股数、减持价格以及是否实际获益等情况。
5、某非公开项目,募集资金用途用来补流和偿贷。证监会反馈意见特别关注到其一笔银行借款是否并购贷,要求发行人说明是否符合发行办法39条,若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办法和26号准则补充履行披露义务并提供申请文件;若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要求根据发行办法和非公开细则补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供申请文件和资料,包括标的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交易定价依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6、五年内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无论有无配套融资,均视为前一次募资行为(因为有业绩承诺),应出前次募资鉴证报告。
7、关于创业板再融资条件“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于涉及发行条件,关注以下问题:①所以不论前募是否超过5年,均需要出前募鉴证报告;②使用进度差不多要实现80%,最好能够90%70%也可以接受)。③承诺效益最好是80%,底线是50%,若低于50%且有合理解释,可以个案处理,目前已过会的汤臣倍健和长信科技的前次募投均存在上述情况。可以个案考虑,但是发行人本身业绩一定要好,保持了快速增长。(公司上市后各期到本次再融资发行前实现的年均净利润不低于公司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净利润统一按扣非后孰低的口径计算)
8、虽然创业板再融资不需要提交尽调报告,但是关注重点与主板基本一致,可能通过反馈形式了解相关问题。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