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营业务为籽仁系列产品及其他干果、坚果类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公司产品包括南瓜籽仁、松籽仁、葵花籽仁等籽仁类产品;开心果等坚果类产品;南瓜籽、南瓜面等南瓜籽系列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豆类、杂粮等其他产品。其中南瓜籽仁、松籽仁为本公司的主要产品,最近三年南瓜籽仁、松籽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7.22%、70.68%和76.19%。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在国际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达到70.73%、73.25%和84.40%。
报告期内,公司的净利润水平和现金流水平如下:
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特产)于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我会对振隆特产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振隆特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63条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
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跃(时任振隆特产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黄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王彩霞(时任振隆特产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王彩霞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舒广智(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等其他16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中银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中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营业务为籽仁系列产品及其他干果、坚果类产品的加工与销售。公司产品包括南瓜籽仁、松籽仁、葵花籽仁等籽仁类产品;开心果等坚果类产品;南瓜籽、南瓜面等南瓜籽系列综合利用产品以及豆类、杂粮等其他产品。其中南瓜籽仁、松籽仁为本公司的主要产品,最近三年南瓜籽仁、松籽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7.22%、70.68%和76.19%。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在国际市场享有很高的声誉。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出口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达到70.73%、73.25%和84.40%。
报告期内,公司的净利润水平和现金流水平如下:
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隆特产)于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在我会对振隆特产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振隆特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63条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
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2款、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
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跃(时任振隆特产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黄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王彩霞(时任振隆特产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王彩霞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舒广智(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等其他16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振隆特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法律服务机构,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2款、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中银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中银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120万元罚款;对签字律师唐金龙、李志强、赵华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