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
| 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要求 |
作为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审阅业务时必须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
不对商定程序业务提出独立性要求,但如果业务约定书或委托目的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其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应当在商定程序业务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 |
| 所使用的程序和方法 |
审计程序的实施范围较广,程度较深,种类较多,包括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等 |
以询问和分析程序为主,只有当有理由相信所审阅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时才需要追加其他程序 |
视执行商定程序的对象和委托目的而定,可能使用询问和分析,重新计算、比较和其他核对方法,观察、检查,函证等方法中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
注册会计师
提供的保证程度 |
以积极方式提供合理保证 |
以消极方式提供有限保证 |
不提供任何保证 |
| 结论的类型 |
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4种,其中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可以加强调事项段 |
类似于审计意见的类型,包括无保留、保留、否定、无法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证4种 |
只要求在报告中说明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包括详细说明发现的错误和例外事项,不要求提出鉴证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