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后录取并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本学校教职员工。
(三)社会部运动员必须年满18周岁,必须是本单位(系统)职工或协会、俱乐部会员。
(四)青少年部运动员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按照《江西省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和各项目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须在2003年元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进行代表资格注册,并自注册之日起至少参加一次省少儿比赛者可报名参赛。
2、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含集、试训),符合参赛年龄的可参加适龄组比赛。
3、输送到八一队实行双计分符合参赛年龄的运动员(必须是在国家体育总局十运会公布双计分名单内)可参加适龄组比赛。
4、输送到体育院校(含竞技体校)在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注册代表江西并参加第十届全运会获决赛资格符合参赛年龄的运动员,可参加适龄组比赛。
5、省优秀运动队从外省市引进(已办正式入队手续)落户到设区市符合参赛年龄的运动员除赛艇公开级、重竞技大级别、田径投掷项目可参加适龄组外,其他只能参加最大年龄组比赛。
6、经省体育局核准各设区市或单项后备人才基地引进的运动员,统一由各项目管理中心到国家体育总局办理注册江西,省体育局公布名单后,方可报名参赛。
7、省级单项后备人才基地本埠外招收的运动员可代表基地所在市报名,也可代表输送设区市报名参赛。
8、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内不服从省优秀运动队选调集试训或招收进队者,取消参赛资格。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一名运动员只允许代表一个单位参加一个部别、一个大项目的一个组别的比赛,不得跨组别或兼报其他项目的比赛。
(三)省体育局对各设区市在2003-2006年期间布局的三线项目为青少部各代表团参赛的必报项目。每项目至少报8名运动员参赛,不足8名扣代表团一枚金牌、13分;不报名参赛扣代表团二枚金牌、26分。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的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50人以内的,可报工作人员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4舍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7舍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1名工作人员。
六、竞赛办法
(一)单项竞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有关补充规定和省体育局下发的单项竞赛规程。
(二)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进行决赛。
(三)各单项正式报名人数不足3人(队),取消该项目比赛。
(四)各项目除竞赛规则规定名次并列外,不允许并列名次。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按竞赛规则和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七、录取名次和计分办法
(一)青少年部:
1、各单项录取前八名,省重点项目按13、11、10、9、8、7、6、5计分,一般项目按9、7、6、5、4、3、2、1计分;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名次者颁发证书;篮球、足球第一名计二枚金牌26分、第二名计一枚金牌22分、第三名计0.5枚金牌20分、第四名至第八名分别计18、16、14、12、10分。
2、青少年部田径、游泳、举重、射击、赛艇分设男女团体总分,皮划艇、国际式摔跤、拳击、跆拳道、武术(套路)分设团体总分,录取前三名,牌、分计入代表团内。团体总分计分办法按各单项录取名次分计算,即:第一名计9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计6分,第四名计5分,第五名计4分,第六名计3分,第七名计2分,第八名计1分。得分多者列前,得分相同按金牌多者列前,如金牌相同按银牌多者列前,依此类推。
3、参赛人(队)数不足录取名次的单项和团体,均减一录取(篮球、足球参加队不足录取名次按实际参赛队录取名次),按录取名次高分值计牌计分。
4、破、超纪录加牌加分:
奥运项目每超一项世界纪录(举重计总成绩),计金牌2枚50分;举重每超一单项(抓举或挺举)世界纪录计金牌1枚20分;每超一项(举重计总成绩)成年全国记录,计金牌1枚15分;每超一项全国青年纪录奖励10分;每破一项省成年纪录计10分;每破一项省青少年纪录计5分。一名运动员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计算。
5、按照《江西省单项后备人才基地建设计划》的规定,各单项后备人才基地跨设区市招收的适龄运动员参加省运会,所获名次实行双记分,按以下规定分别计入输送单位和承训单位。
(1)输送前取得过全省少儿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不实行双计分,其所获成绩只能计入输送单位所在市;
(2)2006年1月1 日以后输送的运动员不实行双向计分,其所获成绩只能计入输送单位所在市。
(3)其他跨市招收的运动员所获成绩实行双计分,分别计入输送单位和承训单位所在市。
6、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全国比赛、城运会、年度省少儿比赛及输送计牌、计分办法:
(1)我省运动员参加28届奥运会及取得名次,计入代表团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A、单人项目:每获一枚金牌按20枚金牌和260分;一枚银牌按8枚金牌和104分;一枚铜牌按4枚金牌和52分;4-8名按2枚金牌和26分;获得参加奥运会资格按1枚金牌和13分(已获名次不再重复计)统计给输送设区市代表团。
B、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获得录取名次按前条50%计算。
(2)我省运动员参加第十五届亚运会,按所获得录取名次5倍分数和奖牌数,计入输送运动员代表团奖牌和总分。
(3)我省运动员参加第十届全运会成绩带入省运会:
A、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牌按8枚金牌和104分;每获1枚银牌按3枚金牌和39分;每获1枚铜牌按2枚金牌和26分;4-8名按1枚金牌和13分统计(引进落户的按50%计算)给输送设区市代表团。
B、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获录取名次按前条款50%(引进落户按25%)计算,如同一输送单位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按前款100%(引进落户按50%)计算。
(4)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在2003至2006年省十二届运动会闭幕前,参加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获得第十届全运会所设单项的奖牌和名次计入输送设区市代表团奖牌和总分内。不符合省运会年龄规定的超龄运动员在上述比赛中所获银、铜牌按0.5枚金牌计入。
(5)各设区市在2003年至2006年输送运动员奖励金牌办法:
凡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内向省优秀运动队和八一队每输送一名达标入队(正式办理入队手续),2006年仍在队训练的运动员计1枚金牌,引进落户的按0.5枚金牌计入代表团奖牌内。
(6)自2003年至2006年年度全省青少年比赛中按团体总分名次,省重点项目按22、18、16、14、12、10、8、6、4、2分,一般项目按11、9、8、7、6、5、4、3、2、1分;省重点项目前三名第一名计二枚金牌,第二名计一枚金牌,第三名计0.5枚金牌;一般项目第一名计1枚金牌,第二名计1枚银牌、第三名计1枚铜牌。逐年逐项计入各设区市代表团奖牌和总分内。
(7)我省运动员参加全国第五届城市运动会获得前三名,按获名次双倍奖牌和分数计入输送运动员代表团奖牌和总分(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每名运动员按50%计算)。
(二)高校部和社会部各项目录取名次及奖励办法按各项目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八、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按奖牌数分别公布青少年部、高校部(甲、乙组)、社会部(甲组)各代表团名次。金牌多者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按铜牌多者列前;金、银、铜牌相同名次并列。
(二)按总分数分别公布青少年部、高校部(甲、乙组)、社会部(甲组)各代表团名次。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九、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
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于2006年2月底前报《江西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
第二次报名:各代表团于2006年5月底前分项报运动队人数。青少部、高校部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社会部报省体总秘书处。
第三次报名: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逾期报名按弃权论。报名表报出后除规则允许外不得更改和补充。
(二)报到
1、各代表队于赛前两天到赛区报到。
2、各代表团团部人员于开幕式前三天到赛区报到,联络员于开幕式前四天报到。
十、设设区市竞技体育贡献奖
按赣体竞字[2001]12号《关于设立江西省竞技体育贡献奖及计分办法》的规定评定,奖励前六名。
十一、设设区市输送奖
按2003-2006年各设区市向省优秀运动队,八一队输送运动员(已办正式入队、入伍手续)人数排列,奖励前六名。
十二、设县(市、区)竞技体育贡献奖
按各县(市、区)输送运动员在世界三大赛、亚运会、全运会、全国年度最高水平比赛获得名次的8(奥运会)、5(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全运会)、1(全国年度比赛)倍数计算总分,排列名次,1至8名颁发一等奖,9至20名颁发二等奖。
十三、兴奋剂检测和性别检查
比赛期间,根据需要进行兴奋剂检测和性别检查,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十四、裁判员
各项目裁判长和骨干裁判员由省体育局指派,其他所需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调。裁判员于赛前三天报到,正副裁判长、编排长于赛前四天报到。
十五、各项目设仲裁委员会
各项目仲裁委员会人员由省体育局指定。
十六、经费
(一)青少部各项目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和各代表团团部人员按每人每天25元标准自交基本伙食费,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二)高校部、社会部费用自理。
十七、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团旗一面,规格为2╳3米,颜色、图案不限,允许各代表团团旗冠以赞助企业或品牌名称,文字为“╳╳╳市(行业系统、协会、俱乐部、高校)╳╳╳(企业或品牌名称)代表团。
十八、比赛服装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十九、本竞赛规程总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归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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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x12thgames.com.cn/rules/province_rul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