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使用假资格证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15-11-21 10:57阅读: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使用假资格证书违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来源:发表时间:2014-8-10
15:32:08访问次数:606
1.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事师资管理科(以下简称人事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政策法规保卫科工作人员A(以下简称
法规科)、法规科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局务会参加人员
2.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
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
,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
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
3.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①执行《教师资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
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范围。
②处罚标准:
a、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发现查实后,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
,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b、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c、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发现查实后,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d、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
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4.处罚程序
(1)立案
立案条件:
①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资格证书违法行为的事实;
②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③依照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
立案程序:
人事科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教育行政
案件立案审批表》。经科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签批。未经主管局长签批,不得擅自销案。
立案时限:
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等违法活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
(2)调查取证
人事科承办人A组织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教育行政案件
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科长审核后送局法规科审查。
(3)审查
局法规科承办人A对人事科报送的《教育行政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
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
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人事科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人事科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
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法规科审查。
(4)告知、复核与听证
①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人事科承办人A签署《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经科长审核,
报主管局长签批(主管局长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②局法规科承办人A制发《教育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或者《教育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
知书》,由法规科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
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局法规科科长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局法规科按照法定程序
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听证应在受理听证申
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法规科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法规科科长批准后报送分管副局长签批
(分管副局长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
政处罚案件,应由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6)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人事科承办人B起草《教育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经局法
规科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签发,人事科承办人A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当事人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法规科牵头,人
事科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结案归档
人事科承办人B将结案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七台河教育网(http://www.qthedu.com)和七台河市政务审批网
(http://www.qthsp.gov.cn)上长期公布。处罚结果在七台河教育网上公示7个工
作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教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24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鉴定、送达等
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由局法规科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
需要继续延长时限的,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七)监督检查
执行《七台河市教育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七台河市教育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