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关于餐厨比的规定

2017-12-27 10:30阅读:
JGJ 64-89《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第3.1.1条 餐馆、饮食店、食堂由餐厅或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或饮食制作间和辅助部分组成。
餐馆/食堂=餐厅(饮食厅)+公用部分+厨房(饮食制作间)+辅助部分
第3.1.3条 100座及100座以上餐馆、食堂中的餐厅与厨房(包括辅助部分)的面积比(简
称餐厨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餐馆的餐厨比宜为1∶1.1;食堂餐厨比宜为1∶1;
二、餐厨比可根据饮食建筑的级别、规模、经营品种、原料贮存、加工方式、燃料及各地区特点等不同情况适当调整。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5]260号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两本规范内容大致相同。均对饮食场所进行一下分类:
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5]260号
附件1
推荐的各类餐饮业场所布局要求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切配烹饪场所累计面积
凉菜间累计面积
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的场所
餐馆
150
12.0
食品处理区面积50%8
5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150-500
(不含150,含500)
12.2
食品处理区面积50%
食品处理区面积10%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500-3000
(不含500,含3000)
12.5
食品处理区面积50%
食品处理区面积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3000
13.0
食品处理区面积50%
食品处理区面积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餐用具保洁、清洁工具存放
快餐店、小吃店
50
12.5
8
5
加工、(快餐店)备餐 (或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二项第五目规定)
50
13.0
10
5
食堂
供餐人数100人以下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1000人以上超过部分每增加1人增加0.2㎡。切配烹饪场所占食品处理区面积50%以上。
5
备餐(或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二项第五目规定)、其他参照餐馆相应要求设置

注:
1、上表中所示面积为实际使用面积或相对使用面积。
2、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在上表基础上可适当减少。
3、表中加工指对食品原料进行粗加工、切配。
4、各类专间要求必须设置为独立隔间,未在表中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隔间的场所栏列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
附件1
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加工经营
场所面积()或人数
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
(推荐)
切配烹饪场所
面积
凉菜间面积
食品处理区为
独立隔间的场所

150
12.0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150500
(不含150㎡,含500)
12.2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且≥5
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
5003000
(不含500㎡,含3000)
12.5
≥食品处理区
面积50%
≥食品处理区
面积10%
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
3000
13.0
≥食品处理区
面积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