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博客

关于主要研究者的问题

2014-05-04 10:42阅读:
上次在北京,同朱旭( @朱阳光的围脖 )聊天的时候,朱旭也提到了中外体制不同的问题。中国的主要研究者不是独立的法人,而在国外,主要研究者是独立的法人。这种制度上的区别使得在中国进行的临床研究同其他国家的临床研究有所不同。所以给《医药经济报》写了这篇稿子,对专业化的临床研究在中国的发展模式进行探讨。
文章链接如下:http://web.yyjjb.com:8080/html/2014-04/30/content_208300.htm
原文如下:
关于主要研究者的问题

以前我写过一篇文章,提到国内的主要研究者同国外的主要研究者的不同之处。这篇文章想从临床研究操作角度来进一步谈谈这个问题。
主要研究者的英文是Principal Investigator,缩写为PI。我看到一些朋友将Principal写成了Principle,那就说不通了。
根据ICH-GCP的定义,Principal Investigator 同Investigator实际上是一回事。如果一个Site只有一个研究者,就称为Investigator,如果一个Site有多位研究者,那么主要负责的研究者就称为PI,其他的称为Sub-investigator,常常简写为Sub-I(所谓“Site”,相当于国内的科室,在此文中我统一用英文的Site,省去翻译时造成的误会)。PI或者Sub-investigator的定义,在国外是非常清晰的。一般情况下,申办方都要求一个Site至少有一个Sub-investigator,作为PI的后备。
但国内对主要研究者和研究者的定义同国外有所区别。 国内的主要研究者往往是科室的行政主任,甚至有院长作为主要研究者的。国内的Sub-investigator,一般直接称为研究者。虽然直译的话应该叫辅助研究者,但这种称呼没有普及。
有的公司将除PI之外的研究者称为Co-investigator,这种称呼实际上不合理。因为这种称呼没有体现PI对于临床研究的责任。国外虽然也有Co-investigator,但这种称呼往往不是用在新药临床研究中。例如NIH资助
的一些研究项目,可以同时资助一个科室的几个研究者,让这几个研究者共同开展临床研究,这才是Co-investigator。而在新药的临床研究中,一个Site只能对应一个PI,以明确PI的责任。如果有两个PI在一个地点工作,那么这个地点就会被当成两个Site。
不但国内对PI的定义同其他国家有些区别,PI的责任也有区别。国内的社会体制与西方国家不一样。西方国家的PI可以作为独立的法人同申办方进行合作,但国内的PI并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PI隶属于医院,医院才是法人单位。所以,在现有体制下,国内临床研究的实际责任人不是PI,而是医院。但医院又不会看病,这就是矛盾所在。如果PI在临床研究中出现了问题,往往是对医院的临床药理机构进行整改,而非像国外那样直接处罚到PI本人,PI的名字也不会像美国FDA那样直接上黑名单。国内的药监局没有黑名单,但可以取消机构的资格。
在西方国家,医生一旦拥有的行医执照,就基本就彼此平等了,所以每个普通的医生都有平等的做PI的机会。 由于国内的医生分有很多等级,国内PI也主要由科室的行政主任来承担,因为只有行政主任才可以对科室的事务承担责任。其他的医生无法承担这样的责任。所以,国内的PI往往承担着比临床研究更为重要的职责,他们能够真正能够花在临床研究上的时间非常有限,这使得国内的监查员在执行国际性的SOP的时候,变得非常困难。
一般情况下,国际性公司的SOP都要求,监查员在每次监查的时候都要见到PI,同PI直接交流临床研究中发现的情况。一般情况下,这种交流不会超过15分钟。虽然医生忙,监查员也忙,但这种交流必须有。监查员往往一个月或者几个月才去Site一次,如果PI连同监查员见面的时间都没有,说明他花在临床研究上的时间非常有限,怎能体现他对这个临床研究负责呢?所以监查员在预约监查的时候,一般都要挑选PI在Site的那一天。如果PI的确有事不在,监查却必须进行,那么就需要在监查报告中做相应的记录,并确保再下次做监查的时候见到PI。如果连续两次监查都没有见到PI,这就是一个问题。项目经理会对这个问题进行跟进,并制定相应的行动计划,以确保这个临床研究的质量。
但在国内,监查员很难保证每次监查都见到PI,因为国内的PI等级更高、更忙,特别是牵头单位的PI,更是全国知名的专家,堪称王中王,基本上是处于在世界各地的巡回状态,更难见到。如果国际性公司照搬国外的SOP,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连续两次监查都没有见到PI,怎么办?当然,在国内这样一个说谎不需要付出的代价的国度,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在“此次监查是否见到PI”的栏目上选“是”就可以了,这样可以省去大量的解释工作。但临床研究是一门以诚信为基础的学科,任何一点点的谎言,都可以让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监查员敢在监查报告上说谎,绝对是被炒鱿鱼的金标准。
但如果要求监查员每次监查都见到PI,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我听说有的监查员为了请PI签一个关键的字,有时候需要等上两个小时。好在国内的人工便宜,否则真心的赔不起。 在国外,也不允许监查员仅仅是为了等PI而花费两个小时。
而且,很多情况下国内PI只是挂一个名而已,真正做临床研究的,是PI指定的某一个Sub-investigator。
针对这样的情况,我认为在国内做临床研究,监查员每次监查中,不一定非要见到PI不可。监查员能够见到PI指定的主要负责临床研究的Sub-investigator就可以了,同时在监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研究者授权与责任表”中明确这位主要的Sub-I的责任。这是国内的实际情况,否则在是否能见到PI上纠结,既花费精力,又无法解决问题。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新的角色,Principal Sub-investigator,主要的辅助研究者,也就是由PI指定普通研究者中真正负责临床研究的医生。PI将临床研究的更多责任委托给这位研究者,这种方法可以使临床研究在操作上容易很多。
这一点也许不符合ICH的定义,但想完全按照ICH的定义在国内开展临床研究,实际上不可行的。因为国内的PI并不能像ICH里面规定的那样,对临床研究承担全部责任。只有医院和医院下属的临床药理机构才能真正对临床研究负责。所以,在临床研究的具体操作上,申办方和CRO公司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在不违反ICH-GCP基本原则和基本伦理学要求的前提下,开展符合国内国情的临床研究。
因为体制不同,所以自成体系。这是在国内进行临床研究必须认识到的问题。

我的更多文章

下载客户端阅读体验更佳

APP专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