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中的“石”“斛”的计量标准(下)
红楼茗客
康熙朝粮漕各仓收兑米粮,规定漕斛使用官制“仓斛”,但清初使用的“洪斛”大于“仓斛”,户部特制《则例》,规定兑换比例:“坐粮应收兑粮米俱用洪斛,进京仓洪斛每石较仓斛大二斗五升,进道仓洪斛每石较仓斛大一斗七升,是按正兑加耗二五,改兑加耗一七核算。”《会典》:“户部仓斛十二斗五升为洪斛十斗,仓斛十斗为洪斛八斗,仓斛十斗为关东斗五斗,洪斛十斗为关东斗六斗二升五合。”“洪斛”“关东斗”等,必须折合成“仓斛”才能计量,实际上除官制“仓斛”外,其它“斗斛”均视为非法量器。
对于官民违禁变造或使用非法度量衡器具,清廷有严厉的论处条例,主要有:
一、各省布政使将钱粮解部时,库官应以法码校准轻重,相符方可兑收,如若不符,该省解官即须听候参办。
二、收兑钱量之官吏,倘若将所保管的部颁权量器私自改铸,受笞刑一百,其私改权量器从中渔利者,按坐脏论罪;代铸之工匠,受笞刑八十。监督官若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但死罪减一等;若不知,仅失于觉察,由死罪减三等,并受笞刑一百。
三、民间如有不遵法度使用权量器者,或私造权量器者,或在官府查验过的器具上加贴补削者,弄虚作假,受笞刑六十,工匠同罪。
四、私用未经官府校勘烙印之度量衡器,虽大小轻重与官制无异,亦受笞刑四十。
五、各衙门制造之度量衡器,不遵部颁定式,主造官与工匠俱受笞刑七十,监督官吏
红楼茗客
康熙朝粮漕各仓收兑米粮,规定漕斛使用官制“仓斛”,但清初使用的“洪斛”大于“仓斛”,户部特制《则例》,规定兑换比例:“坐粮应收兑粮米俱用洪斛,进京仓洪斛每石较仓斛大二斗五升,进道仓洪斛每石较仓斛大一斗七升,是按正兑加耗二五,改兑加耗一七核算。”《会典》:“户部仓斛十二斗五升为洪斛十斗,仓斛十斗为洪斛八斗,仓斛十斗为关东斗五斗,洪斛十斗为关东斗六斗二升五合。”“洪斛”“关东斗”等,必须折合成“仓斛”才能计量,实际上除官制“仓斛”外,其它“斗斛”均视为非法量器。
对于官民违禁变造或使用非法度量衡器具,清廷有严厉的论处条例,主要有:
一、各省布政使将钱粮解部时,库官应以法码校准轻重,相符方可兑收,如若不符,该省解官即须听候参办。
二、收兑钱量之官吏,倘若将所保管的部颁权量器私自改铸,受笞刑一百,其私改权量器从中渔利者,按坐脏论罪;代铸之工匠,受笞刑八十。监督官若知情不举,与犯者同罪,但死罪减一等;若不知,仅失于觉察,由死罪减三等,并受笞刑一百。
三、民间如有不遵法度使用权量器者,或私造权量器者,或在官府查验过的器具上加贴补削者,弄虚作假,受笞刑六十,工匠同罪。
四、私用未经官府校勘烙印之度量衡器,虽大小轻重与官制无异,亦受笞刑四十。
五、各衙门制造之度量衡器,不遵部颁定式,主造官与工匠俱受笞刑七十,监督官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