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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类评选细则

2013-05-23 10:12阅读: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按照《第六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是全省文艺界的政府奖。“泰山文艺奖”分设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本届评选艺术作品奖。

  2、凡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以我省电影创作制作单位或个人创作出品的电影类作品:
  ①在海内外院线发行放映的电影(含故事片、纪录片、动画片、科教片);
  ②微电影(10分钟以内的故事片、纪录片、动画片);
  ③以宣传电影为主要内容的电影广播专题节目。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深受群众喜爱欢迎、具有较高票房和较高点击率收听率,产生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作品;

  3、参评的电影作品须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查通过;微电影作品须参加过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微电影大赛,或在具有新闻资质的市级以上网站播出;电影广播专题节目须在市级以上广播电台制作播出。

三、奖项设置及奖金

  1、电影作品:一等奖1名,奖金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2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各1万元。

  2、微电影作品:一等奖1名,奖金1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8000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5000元。

  3、电影广播专题节目:一等奖1名,奖金2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评选实施方案》要求成立“第六届泰山文艺奖电影类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7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省直各单位(厅局级)、济南军区政治部宣传部、山东省军区政治部、省属高等院校及各市、大企业文联按分配名额认真推选,并由推荐及主管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各市、各单位原则上推荐1—3部作品。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作品。

六、报送要求

  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7份《第六届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电影类作品申报表》(3份须为原件,其余可为复印件):

  1、电影作品须提供:①广电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发行公映许可证》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②DVD光盘3套(视频格式为MPEG2,请在每张光盘上标明作品名称、出品单位);③10寸剧照(附JPG格式电子版照片,不小于2MB)和80×120的宣传海报(附电子版)各3张。

  2、微电影作品须提供:①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组织的微电影大赛的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或网站资质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②网站播放的网页3份(A4纸打印);③DVD光盘3份(视频格式为MPEG2,请在每张光盘上标明作品名称、出品单位);④10寸剧照(附JPG格式电子版照片,不小于2MB)和80×120的宣传海报(附电子版)各3张。

  3、电影广播专题节目须提供:①CD光盘3份(请在每张光盘上标明节目名称、制作单位);②完整的节目播出文字稿7份(附WORD电子版)。

  4、各单位须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作品及相关资料报省电影家协会。

七、评选程序与方法

  “泰山文艺奖”电影类初评委根据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和《评选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参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选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省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鲁办发〔2007〕29号)文件规定,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联等单位联合表彰,由省评选委员会代表省委、省政府颁奖。获“泰山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获奖作品的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泰山文艺奖档案库,由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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