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学札记(八十二) 哈特曼的价值论美学
2010-12-05 18:12阅读:
哈特曼的价值论美学
哈特曼(1882—1950),德国哲学家,他的价值论美学观,我们主要地从他的《体系中的伦理学与美学》一文中得以学习与分析。文中写道:
“世界上、自然界里、人类社会中还有很多很多东西是美的。美学对象的王国是一个世界,但不是现实世界以外的另一个世界;这个世界本身就包含的一切产物之中。只不过这个世界从美学方面看与从理论方面看确有点颇为两样的。在这里占据统治地位的仍然是价值,与伦理王国并无两样。价值其实具有不可穷尽的多样性,‘美’只是价值的这一多样性的一个集合名称。这些价值都附着在对象上,但在方式上却与货物价值附着于物、伦理价值附着于人不同,亦即不是附着在价值的实在性上,而是附着在观者‘心目’中的地位上。此外,美学对象之所以为美学对象,是因为对象上附着有美学价值的缘故;因此,这些对象本身的存在方式根本不同于认识对象的存在方式。”
在这里哈特曼既陈述了美与伦理一样,都是价值的一种方式,但“美”又有着与其他价值的存在方式的不同之处,这正是“美”的特殊性,指出美“不是附着在价值的实在性上,而是附着在观者‘心目’中的地位上”,这就是说“美”不仅不是实体,并且都不是附着在实体身上的一种“属性”,而是在审美者的“心目”中,这相当于我国美学所说的“意象”;但同时他又说:“美学对象之所以为美学对象,是因为对象上附着有美学价值的缘故”,这话又说回来了,美物之所以美,是因为它身上“附着有美学价值的缘故”。这里我们也能看出哈特曼关于“美”在哪里、“美”是何物,他自己思想本身就存在着前后不一和内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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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继而说:“审美对象只是相对于审美观赏的主体才作为审美对象而存在。它本身根本就不存在。比如一片风景——它本身当然是存在着的,而且是作为地理知识、战略知识、经济知识的一个可能对象存在着的。然而,作为一个可进行审美欣赏的对象,这片风景便只“对于”观赏者、只从某一空间点、只作为某一透视角的“所见物”而存在。从任何其他点看出去、在任何别的透视角下,这片风景都呈现为另一景象,并且,即便是一个审美对象,那也是另一个对象。同样,在受过绘画训练的眼睛看来,它也是不同于未受过绘画训练眼睛所见的对象。”这一段话说得明白易懂,也没什么不对的地方。
“审美对象的存在是开放型的。它同认识对象的区别,在于它背后没有什么自在,它‘只’是对象。这使它变得既非主体又非主体载体(如幻想对象那样),但在本质却与主体相关。审美对象自然也总是同实在物联系在一起的;这一实在物可能同时又是认识对象。”这句话的前半段说得有点难懂,问题出在“在于它背后没有什么自在”一句中的“自在”一词上,其实在这里哈特曼所想说的是审美对象不是作为一种“实物”而存在的,所以它没有自己“实在”的“自在”本性,因而有如“幻想”,只要这样理解,问题就明朗了。
哈特曼认为“审美对象是一个层次结构”,他说道:“审美对象中,始终有特定内容类别的一个背景;这个背景不是实在的,但呈现在一个实在的前景之内。而这背景就是审美对象中的特有物。前景只是让其呈现出来的载体,只是让它呈现出来的一种介质。在画布上‘呈现出来’的,并不就‘是’画布上的东西。那上面呈现出来的是具有空间层次上的风景、生活场面、具有特征线条的头部。而这一切不是实体,也不会被当成实体;作为实体的只是画布上的色彩分配。所有的那一切都只是在画布上通过色彩分配‘呈现出来’而已。运动和生命是‘呈现’在并未运动和并无生命东西之中的另外东西。”哈特曼继续分析了雕塑、音乐、戏剧等,发现都与绘画一样,具有着前景与背景的问题,归纳道,“附着在审美对象上的价值根本不同于自在物的价值,如货物价值、伦理价值之类,而是作为对象的一个对象的价值、作为现象的一种现象的价值。”
哈特曼对审美对象的“前景”、“背景”的层次分析是独特而深刻的,为后来美学家所称引,但后来人又常把他所说的“背景”具有“现象”的这一特点,当成了“现象学的现象”来发挥,而把这“背景”当成了所谓的“形式”,故有“美在形式”的观点,而且是一股不小的呼声。其实哈特曼那时就作了告戒:“这是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实在的东西是怎么能够让一个内容上与它完全不同而在范围上属于本体论的东西‘呈现出来’的。把这个问题推给‘艺术的形式’是无济于事的。正是形式——只要它是艺术的——在组成谜语。”这里哈特曼明确地说出了“把这个问题推给‘艺术的形式’是无济于事的”。只要是艺术,那么艺术的形式就不仅仅是形式,而是由它组成了“谜语”,即构成了艺术,艺术虽然是由形式来表现,但艺术形式却是一种有“意味”的形式,并且“意味”是由形式而“呈现出来”的,“意味”与形式是一体的,没有这样的艺术形式,便没有了艺术。
哈特曼最后总结道:“无论美学对象的前景或背景都不是价值的唯一载体,这两者看上去不过是混合定义而已。美学的价值既不是实物的价值,也不是理念的价值(按:此处哈氏指的是黑格尔的“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的“理念”一意),而是两者之间关系的价值。这一关系正是一种极为独特的关系。这是一种理想背景在前景的现实构体之中的‘显现’,或者是前景对背景表现出的一种透明性。”
“美学价值全都附着在这一关系上,无论美学价值是何等的多样;这一关系本身就具有多样的形态。因而,美学价值不是一个自在物的价值,而是一个对象存在物被主体观赏时才具有的价值。这一关系本身就只存在于受到观赏之时。透明性与显现就其本质而言是同观赏行为相关的。”
这里已经说得很明白了,美是一种价值,审美价值既不在物,也不在理念,而是在观赏的关系之中,并且是只存在于观赏之时。
本文依据哈特曼《体系中的伦理学与美学》而编,该文收录于《人类困境中的审美精神》,东方出版中心,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