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双语教育工作的决定
凉府发〔201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我州自1978年恢复各科以汉语文为主要教学语言、开设一门彝语文的双语教育模式(以下简称二类模式),1984年举办各科以彝语文为主要教学语言、开设一门汉语文的双语教育模式(以下简称一类模式)以来,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探索形成了“母语起步、汉语会话过渡、双语并重”的双语教育模式,已经成为最具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符合民族教育实际的办学模式,培养了大批民汉双语兼通的少数民族人才,为提高民族素质、增进民族团结、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新形势下,由于自然条件、招生体制和就业趋势等综合因素制约,双语教育发展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和瓶颈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精神以及省、州的部署要求,提高我州双语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州实际就加强双语教育工作作出以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依法开展双语教育工作
(一)正确认识双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将加强双语教育教学作为重要内容。为确保一类模式教学的规范化,省教育厅明确规定,从2017年高一新生即2020年高考起,我州的一类模式高考试卷除汉语文、英语外,其他科目试卷统一用彝文呈现,学生可选用彝族语言文字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的一种文字答卷。
在我州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开展双语教育,是贯彻落实国家民族及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法律原则、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权利的必然要求,
关于加强双语教育工作的决定
凉府发〔201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我州自1978年恢复各科以汉语文为主要教学语言、开设一门彝语文的双语教育模式(以下简称二类模式),1984年举办各科以彝语文为主要教学语言、开设一门汉语文的双语教育模式(以下简称一类模式)以来,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探索形成了“母语起步、汉语会话过渡、双语并重”的双语教育模式,已经成为最具地方特点和民族特色、符合民族教育实际的办学模式,培养了大批民汉双语兼通的少数民族人才,为提高民族素质、增进民族团结、传承和弘扬民族文化、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新形势下,由于自然条件、招生体制和就业趋势等综合因素制约,双语教育发展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和瓶颈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精神以及省、州的部署要求,提高我州双语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州实际就加强双语教育工作作出以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依法开展双语教育工作
(一)正确认识双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将加强双语教育教学作为重要内容。为确保一类模式教学的规范化,省教育厅明确规定,从2017年高一新生即2020年高考起,我州的一类模式高考试卷除汉语文、英语外,其他科目试卷统一用彝文呈现,学生可选用彝族语言文字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的一种文字答卷。
在我州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开展双语教育,是贯彻落实国家民族及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法律原则、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权利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