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同在一个城市,但是找到一个我们共同的时间居然用了八天。
2010年1月23日我与高子程律师仔细探讨了关于李庄的若干话题。——朱明勇
以下是高子程律师关于李庄案的二审辩护词中的第二部分
庭辩争锋
二、庭辩争锋(节选)未决,公诉观点均为判决依据。
庭辩争锋多许。关键之处虽缺公诉人依法解答,但公诉人的观点均已成为原审认定的定案根据。比对之下,判决如公诉。
(一)
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拘留证人取证违反刑诉法规定,公诉人身负法律监督职责,非但不予纠正,反而以非法证言指控犯罪,已然丧失法律赋予公诉人神圣的审查起诉、监督审判之责。
公诉人回答:侦查机关虽然拘留证人取证,但所取证言有两名警官,嫌疑人已确认签字,恰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辩护人恶意攻击公诉机关。
(二)
公诉人认为:举证权利在公诉机关,可以不出示所宣读的证言。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依法举证,不应当违反《刑事诉讼法》举证或拒绝出示证言,否则就是乱权。唯一可以理解的是,有关报道称重庆已为李庄案组成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即公诉人已然丧失监督职责。
(三)
公诉人认为:主要证据已经提交法院,所宣证言为非主要证据,可以不出示。
辩护人质问:非主要证言一再宣读,试图使其成为定案根据,似已不是非主要证据。所宣多为非主要证言,难道非主要证言就可以遮遮掩掩、拒不出示吗?
(四)
公诉人认为:看守所提供的健康检查表是办案机关自己的,所以是真实的。
辩护人认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表显示,龚无伤,而法院委托鉴定证实龚左腕有伤痕,狱医证实龚自述心悸,因其矛盾,故而不实。
(五)
辩护人认为:专案组警察自出证言,有利害关系,自己证明自己有如小偷说自己不是小偷,就可以认定小偷不是小偷。且与控方证据矛盾,白天审讯李庄、审讯龚刚模六、七个小时与李庄的审讯时间矛盾。
公诉人认为:警察可以作证。
(六)
公诉人认为:樊奇杭的所有供述真实。
辩护人认为:樊奇杭的供述只有在龚案庭审后才能评判真实与否。正因此,辩护人庭前建议在龚案庭审后再审李庄案,但意见不被法院采纳,以致公诉人出现此错。
2010年1月23日我与高子程律师仔细探讨了关于李庄的若干话题。——朱明勇
以下是高子程律师关于李庄案的二审辩护词中的第二部分
二、庭辩争锋(节选)未决,公诉观点均为判决依据。
庭辩争锋多许。关键之处虽缺公诉人依法解答,但公诉人的观点均已成为原审认定的定案根据。比对之下,判决如公诉。
(一)
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拘留证人取证违反刑诉法规定,公诉人身负法律监督职责,非但不予纠正,反而以非法证言指控犯罪,已然丧失法律赋予公诉人神圣的审查起诉、监督审判之责。
公诉人回答:侦查机关虽然拘留证人取证,但所取证言有两名警官,嫌疑人已确认签字,恰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辩护人恶意攻击公诉机关。
(二)
公诉人认为:举证权利在公诉机关,可以不出示所宣读的证言。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依法举证,不应当违反《刑事诉讼法》举证或拒绝出示证言,否则就是乱权。唯一可以理解的是,有关报道称重庆已为李庄案组成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即公诉人已然丧失监督职责。
(三)
公诉人认为:主要证据已经提交法院,所宣证言为非主要证据,可以不出示。
辩护人质问:非主要证言一再宣读,试图使其成为定案根据,似已不是非主要证据。所宣多为非主要证言,难道非主要证言就可以遮遮掩掩、拒不出示吗?
(四)
公诉人认为:看守所提供的健康检查表是办案机关自己的,所以是真实的。
辩护人认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表显示,龚无伤,而法院委托鉴定证实龚左腕有伤痕,狱医证实龚自述心悸,因其矛盾,故而不实。
(五)
辩护人认为:专案组警察自出证言,有利害关系,自己证明自己有如小偷说自己不是小偷,就可以认定小偷不是小偷。且与控方证据矛盾,白天审讯李庄、审讯龚刚模六、七个小时与李庄的审讯时间矛盾。
公诉人认为:警察可以作证。
(六)
公诉人认为:樊奇杭的所有供述真实。
辩护人认为:樊奇杭的供述只有在龚案庭审后才能评判真实与否。正因此,辩护人庭前建议在龚案庭审后再审李庄案,但意见不被法院采纳,以致公诉人出现此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