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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李庄案一审之庭辩争锋

2010-01-24 12:00阅读:4,192
尽管同在一个城市,但是找到一个我们共同的时间居然用了八天。
2010年1月23日我与高子程律师仔细探讨了关于李庄的若干话题。——朱明勇
以下是高子程律师关于李庄案的二审辩护词中的第二部分
庭辩争锋
二、庭辩争锋(节选)未决,公诉观点均为判决依据。
庭辩争锋多许。关键之处虽缺公诉人依法解答,但公诉人的观点均已成为原审认定的定案根据。比对之下,判决如公诉。
(一)
辩护人认为:侦查人员拘留证人取证违反刑诉法规定,公诉人身负法律监督职责,非但不予纠正,反而以非法证言指控犯罪,已然丧失法律赋予公诉人神圣的审查起诉、监督审判之责。
公诉人回答:侦查机关虽然拘留证人取证,但所取证言有两名警官,嫌疑人已确认签字,恰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辩护人恶意攻击公诉机关。
(二)
公诉人认为:举证权利在公诉机关,可以不出示所宣读的证言。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当依法举证,不应当违反《刑事诉讼法》举证或拒绝出示证言,否则就是乱权。唯一可以理解的是,有关报道称重庆已为李庄案组成公检法司联合办案组,即公诉人已然丧失监督职责。
(三)
公诉人认为:主要证据已经提交法院,所宣证言为非主要证据,可以不出示。
辩护人质问:非主要证言一再宣读,试图使其成为定案根据,似已不是非主要证据。所宣多为非主要证言,难道非主要证言就可以遮遮掩掩、拒不出示吗?
(四)
公诉人认为:看守所提供的健康检查表是办案机关自己的,所以是真实的。
辩护人认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表显示,龚无伤,而法院委托鉴定证实龚左腕有伤痕,狱医证实龚自述心悸,因其矛盾,故而不实。
(五)
辩护人认为:专案组警察自出证言,有利害关系,自己证明自己有如小偷说自己不是小偷,就可以认定小偷不是小偷。且与控方证据矛盾,白天审讯李庄、审讯龚刚模六、七个小时与李庄的审讯时间矛盾。
公诉人认为:警察可以作证。
(六)
公诉人认为:樊奇杭的所有供述真实。
辩护人认为:樊奇杭的供述只有在龚案庭审后才能评判真实与否。正因此,辩护人庭前建议在龚案庭审后再审李庄案,但意见不被法院采纳,以致公诉人出现此错。

(七)
辩护人希望:公诉人告知宣读但不出示证言的法律依据。
公诉人希望:辩护人注意自己的坐姿和手势,李庄打着辩护律师的幌子……。
辩护人希望:公诉人不要绕开矛盾和法律编故事,尽管故事动听赢得了掌声,故事优美(我的)坐姿进入情节,但构筑在矛盾、虚假、违法上的故事,不能替代犯罪事实。李庄案是否是铁案,要靠历史检验,而不是台下的掌声。
(八)
辩护人认为:法院委托鉴定结论已证明龚确有钝器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存在或李庄有合理怀疑的根据,所以李没有犯罪的动机。
公诉人指出:李庄对鉴定有异议,辩护人不能用鉴定结论作为证据。
辩护人答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地位独立于被告人,不受被告人影响,此乃辩护人与代理人的不同,请公诉人将视线从我坐姿转向《刑事诉讼法》条文。
(九)
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龚云飞等证人被拘后取证违法,除非证人为李庄案共犯,但指控未列证人为共犯,显然证人不是本案共犯。普通证人予以拘留取证违法。
公诉人答曰:在看守所取证没有不合法的规定。证人在本案不是嫌犯,在另案的地位不同。
辩护人请求:告知何案。
公诉人答曰:与本案无关。
(十)
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告知不出示证言的法律依据和公诉人遮掩证言的法律依据。
公诉人答曰:宣判之后三日内提交法庭。
辩护人提出:如三日内宣判,辩护人如何审核证言真伪。
公诉人答曰: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提交。
(十一)
公诉人认为:龚刚模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构成主犯。
辩护人认为:龚案尚未开庭质证审判,公诉人行使法院权利,构建龚是黑社会老大的前提,据以认定李庄有罪,足见指控李庄构成犯罪的逻辑错误,凸显庭前辩护人建议先审龚案后定李庄案的正确。
(十二)
公诉人认为:李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让证人作伪证。
辩护人认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等于让证人作伪证,与伪证没有必然性。
(十三)
公诉人认为:李庄的言论和暗示,已完成犯罪,只待结果出现。
辩护人认为:假使有言论,也只是表达犯意,表达犯意不代表实施犯意,不等于犯罪,况且结果未出现。
(十四)
公诉人认为: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受到干扰,李庄的行为与延期审理有关系。
辩护人认为:李庄未介入侦查和起诉。审判阶段尚未开庭,延期有多种原因,李庄告知申请伤情鉴定不构成延期理由,更不构成干扰。
(十五)
公诉人认为:辩护人下载提交的中央电视台采访的视听资料是中央电视台取证,主体不合格。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偷换概念,将律师取证偷换为中央电视台媒体人员取证。中央电视台是在采访而不是取证,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六)
公诉人认为:仅有龚刚模被敲诈口供,不能认定龚刚模被敲诈。
辩护人反驳:公诉人的所有庭审发言唯此一句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法律确实规定仅有口供不能定罪。正因此,仅有龚刚模口供称李庄诱使其翻供,不能认定李庄教唆其翻供,公诉人对龚的口供采取双重标准。
(十七)
辩护人提出:龚刚模致伤原因和过程无描述记载,鉴定结论表明受过擦伤,有刑讯逼供嫌疑,控方未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公诉人答曰:不能说明伤痕是刑讯逼供所致。
(十八)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体检表上的公章属实,但有关龚无伤痕和均为白天审讯等内容不实,不能证明未对龚刑讯逼供。
公诉人答曰:表格是侦查机关看守所制作提供的,合法有效。
(十九)
辩护人提出:公诉人认定李庄贿买警察作证时用吴家友证言,而认定李庄妨害作证时又否定吴家友的证言,采用双重标准审视证言。
公诉人认为:龚刚华等证人证实李庄说让解散员工,不为警方出证的证言与吴家友证实李庄希望找员工出面作证的证言相互印证。
(二十)
公诉人认为:龚刚模检举李庄,知道李庄读同案人材料违法。
辩护人答曰:对于宣读同案人口供,法无禁止条款,我不否认,学术界尚有争议。但初中尚未毕业的龚如何上升到法学家的水平,检举李庄宣读同案人口供违法。
(二十一)
公诉人认为:找人借钱不等于敲诈。
辩护人告知:被强迫借钱无异于敲诈,况且龚自称被敲诈的口供是公诉机关提供的。
(二十二)
公诉人认为:庭审证据展示证明,李庄打着辩护人的幌子,目的是骗取150万律师费……
辩护人认为:庭审证据展示证明,李庄是尽职尽责的辩护律师,公诉人举示书证特意证明李庄确实是龚的辩护律师,李庄何须打着辩护人的幌子?李庄的150万元律师费早已入账开具发票,何须为去骗150万而伪证?
(二十三)
辩护人提出:重庆市公安局在临时羁押地点关押龚刚模违法,未在法定关押地点,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地点羁押,更属违法。
公诉人答曰:临时关押点是重庆市公安局决定设立的,所以是合法的。
(二十四)
辩护人指出:公诉人出示的看守所的每日巡诊登记表证明龚刚模未诉不适,与看守及狱医证实龚刚模曾自述心悸及鉴定其手腕确有伤痕矛盾。
公诉人答曰:表格是看守所的,是合法的。
(二十五)
公诉人指出:龚刚模的证言证明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真实的,所以龚刚模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辩护人答曰:龚刚模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真实与否,需待龚刚模案庭审中核实该团伙几十个人的供述后评判。矛盾的是,公诉人已看到龚刚模以前对公安机关供述自己被敲诈,又为何否认公诉人认为是真实的、龚刚模以前供述被敲诈的口供,并指控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敲诈的谎言?
(二十六)
公诉人指出:马晓军的证言属实。
辩护人质疑:马晓军证言称李庄对龚刚模说,从笔录材料看,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和诱供。公诉人据此何以得出李庄公开教唆龚刚模翻供。
(二十七)
公诉人指出:吴家友的证言属实。
辩护人质疑:吴家友证言证实“龚刚模看了李庄的眼神和动作后明白了,龚刚模就说遭到刑讯逼供,李庄用打手势、递表情的方法暗示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龚刚模懂起了,当时就说被刑讯逼供了”假设这种证言属实,公诉人何以将这种眼神、动作、表情、手势置换为明示、教唆龚刚模翻供,又如何引出李庄不可能知道的铁山坪被吊八天的过程和细节?
(其它)
以上辩论内容简述只为说明,公诉人的观点无论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均被一审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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