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各地的“租妻”习俗
2017-08-13 09:27阅读:29,186

“租妻”,书面语就是“典妻”,这是历史上流行在中国民间的一种奇怪习俗。浙江宁波艺术剧院甬剧团还曾于2002年创作、首演过一部以此为题材的优秀甬剧《典妻》,根据甬籍作家
柔石的代表作《
为奴隶的母亲》改编(下图)。韩国也有一部同名电影。
典妻制度是旧社会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它与娼妓制度、纳妾制度一样,都是正式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它的历史可谓渊远流长,早在汉代就有记载。《汉书·主父偃传》记载:“男子疾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
帷幕。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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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由于战争频繁,大量民众无法自活,“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见《汉书·贾捐之传》)。卖妻是以妻子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尽管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典妻婚,但它为后来的典妻制度作了准备。典妻的存在,如同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毒疾,让那些封建士人无法回避,又羞于启齿。
我国的典妻风俗主要流行于
南方地区,特别是浙江。北方也有,在辽宁称为“搭伙”,甘肃叫做“僦妻”。典妻的盛行直到民国才开始转衰,新中国成立后典妻的现象才彻底消失。在浙江仙居一带,过去“典水面”是一件既正当而又极普通的事情。“典水面”是仙居话,意思就是“租妻”。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中国传统的封建伦理思想,所以,过去的人到中年若仍无子嗣,其惶恐的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本来,娶妾与领养子是最普通的补救措施,但是娶妾有一最大缺点,就是妻妾间难免因彼此利害的冲突而纠纷时起,结果搞得家中鸡犬不宁。领养子,又因其无血统上的渊源,有被族人视为“非我族类”之虞,尤其在清明以至祭祖及管理祖业等问题上,易受族人的排挤与侮辱,故此二者均非上策。于是,“典水面”的办法就应运而生了。从某个意义上说,“租妻”与其说是满足性生活上的需要,不如说更重要的是为了传宗接代,“借种”的意义更为明确。
因为“典水面”的女人是住在她原来的家里,由男方“移樽就教”的。其与正妻之间的冲突即可避免;而所生孩子的地位,更非养子可比,因其确是自家血统,族人将无由歧视。“典水面”有这些优点,故为一般无子者所乐于采用,成为相当普遍的一种辅助性的婚姻制度。至于因其他原由而“典水面”的,则为数很少。
女方以小寡妇为最多,她们对亡夫忠心耿耿,矢志要把子女抚养长大,使亡夫的宗祧后承有人,所以不愿抛弃子女再嫁;而若“招老二”,又恐日后与伯叔子侄等人发生冲突。但是家贫子幼,且正值青春或徐娘半老,生理有需,岁月悠悠,长此守寡确非易事,所以“典水面”就成为理想的出路了,因其不必抛家离子,又能满足自身。还有些是因丈夫精神上或生理上有问题,不能格尽夫道而“典水面”的。曾经就有一个人因妄信佛法过度,居然用刀“自宫”,结果其妻就只得“典水面”了。
此外,纯因金钱、性爱原因而“典水面”的虽然也有,但是不多;能于黄花闺女“典水面”的,则是绝无仅有。
“典水面”没有仪式,不用请客,但有媒人及聘金,聘金大多是送些首饰及做几套衣服。最重要的还是那张“典水面”契,写的时候诸关系人均在场,字斟句酌,非常认真,里面须载明租期年限、起讫年月日、所生子女分配方法、每年男女应付赡养费数目等项,其次尚须附带说明伯叔兄弟子侄不得干涉,及年限届满后男女双方各奔前程、互不相涉等语。然后,男女双方及媒妁等人盖章、画押,契由男方收执。
一切手续完备后,自契约生效之日起,男的即可堂而皇之地去做“入幕之宾”了。女的若仍有丈夫、或己有情人,此时其丈夫或情人则只好暂时“让贤”回避,不得有所妨碍。邻居们则对新邻居欢迎如仪,视为理所当然。实际上因各种原因,男的大多只在农忙后、或逢年过节时去一去,一年中难得去上几次,每次最多只住上个把月,有的甚至只有在第一年去过几次,以后就懒得再去,只坐在家里等生孩子的消息了。
租期大多是5年至15年之间。所生孩子的分配,有男归夫、女归母或统归夫等各种方式。一般以男归夫、女归母为多,小孩多在3足岁后离开生母而到父家去。每年赡养费的多寡,则视女方的年龄、容貌、生育记录诸因素而定,大致上是每年几箩谷子及几套衣服;至于其他的赠送,则要看以后双方的感情及生育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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