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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意见征求稿)》反馈意见

2018-11-13 09:28阅读:
《疫苗管理法(意见征求稿)》反馈意见

Ø 各级地方卫生与健康单位应在教育单位配合下,对少年儿童常态开展疫苗接种后的“免疫成功率监测以及疫苗接种一定年限后可能因免疫力下降甚至完全消失的“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并制定接种不成功及免疫水平不足保护效果的相应补种办法;


Ø 少年儿童监护人应当依法配合各级地方卫生与健康单位在教育单位联合下组织开展的“免疫成功率监测”及“人群免疫水平监测”;


Ø “免疫成功率监测”及“人群免疫水平监测”的费用,依谁受益谁承担、知情、自愿、自费原则下开展,或者根据地方财政状况免费或适当减免费用额度向少年儿童开展;


Ø 各级地方卫生与健康单位在实施处理“问题疫苗”被接种事件,以及对某种或某些传染疾病实施“强化免疫”时应当遵循科学、节省、有的放矢的原则,先进行“免疫成功率监测”或“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后仅对接种不成功或免疫水平不足保护效果者实施补种疫苗;


Ø 实施“问题疫苗”被接种所进行的“免疫成功率监测”费用、疫苗补种费用,完全由“问题疫苗”生产企业负责承担;实施“强化免疫”所进行的“人群免疫水平监测”费用、疫苗补种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胡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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