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书名括注时,书名号和括号的位置次序
2012-01-04 04:49阅读:
志书的书名加以括注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表明内容时间范围的,一是说明版本的。民国之前志书,说明版本的多冠以年号,如(淳佑)《临安志》,(光绪)《畿辅通志》,(民国)《阳原县志》等。这个版本,是指纂修年代,例如宣统二年刊印的《畿辅通志》,因为只是重刊而非新纂,故仍称(光绪)《畿辅通志》。表明内容时间范围的,绝大部分为新编志书,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编第二轮志书中体现。因为政区名不变,而志书的内容变了,在时间上基本承接上一部志书。为示区别,所以标注以年代。
括注时间不是问题,问题在书名号和括号的使用方法。也就是需要用括号标示的文本性质特点时,书名号的后一半和括号的先后次序问题。现在出版的许多“第二轮”地方志书,都把表示时间范围的年代当做书名概念的一部分,从而把它括注在书名号之中。这是很不妥当的。书名是什么?是这部书的概括,尤其是地方志,它是以地方行政区划冠名的志书,显然它的要素中是不包括年代的,只包括行政区划。记述这一行政区划内的时间和空间。你不管是记述那一段年代的事物,你的主题都不是年代。志书括注的年代,只是对志书内容范围的说明,并不是书名概念的一部分。为表示是同名不同年代的志书,只能在书名后加以括注。
在现代,这种年代的标注
方法涉及到的还是标点符号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未对此类事项作出专门规定,但一般用法和共识是“书名号和括号并用时,如果括注是书名、篇名的一部分,括注放在书名号里边,否则放在外边”。志书这个标注和志书的内容性质无关,只和内容的时间限制有关。所以它不是书名的一部分,而只是书名的说明,故此括号应该放在书名号外。
以志书为例,其书名中政区和书籍特性部分是共性的,其指定年代部分是个性的。也就是说书名和书名括注的问题。书名所说是某行政区志,如果直书某政区1978至2005年志,比如《河北省1978至2005年志》,那这个年代表述属于书名内容,如果只是括注某年代,如《河北省志》(1978—2005),那么这个括注是表示志书内容的时间范围、时间断限,属于对这部志书的说明,它只是试图表述这部志书的内容大致限制在1978年至2005年,并不属于书名概念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它不能形成通例。否则,第一轮志书就应该括注“(远古—1978)”?
自有地方志刊行,各政区修志历代有所踵事更新,一般不加区分,只冠以政区名。但是在书目提要中,如傅振伦先生所说:“书名上冠以年号甲子,以一方志乘,有一代数修者也”(傅振伦:《中国方志学通论》,北京燕山出版社,1988年版,86页)。这只是为了厘清版本,并不是要在出版物的书名上加以年代。而书名上出现年号的,如“临安三志”,其年号却只是刊刻年代而非内容限域。后人在刊刻时直接加以年号,大抵是因为其皆为南宋志书,且时隔不远,故加以区别。在书籍的版心书名中,却是不加年号的。比如(乾道)《临安志》,在“书名页”中是写作“乾道临安志”的,但在内文的每个版心书名,只写“临安志”卷第几。因为无论是“乾道”、“淳佑”、“咸淳”,它都只表明这部书是那个年代编纂《临安志》,书名只是《临安志》。这一点和我们当代一些志书性质还不一样,因为当代志书所标年代不是指版本,而是指时间断限。比如(光绪)《畿辅通志》,并不是指其书所载为光绪年间事,而是指其为光绪年间所编纂。而《河北省志(1978—2005)》,所指是这部《河北省志》的内容时间范围是在1978年至2005年。所以应标书名为《河北省志》(1978—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