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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司法鉴定及相关概念辨析

2023-06-12 15:19阅读:
关于会计司法鉴定及相关概念辨析,笔者认为需要讨论何谓会计司法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的对象、会计司法鉴定的学科属性、会计司法鉴定的管理权归属和会计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等问题。
1.何谓会计司法鉴定
在我国,追根溯源“会计司法鉴定”最早出现于我国法学者1954年翻译苏联教材《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一书中[1] ,当时称之为司法会计鉴定。从现实来看,会计司法鉴定,有的还称为“法务会计鉴定”。下面分别两种情形讨论。
一是关于会计司法鉴定。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这是一个偏正结构“会计+司法鉴定”的词组。这里的正词或中心语是“司法鉴定”,“会计”是偏词起修饰和限定作用,它强调的是司法鉴定。
二是关于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鉴定。同理,从语言学的角度剖析,这两个词同样是偏正结构“司法(法务)+会计鉴定”的词组。但是,这里的正词或中心语是“会计鉴定”,而“司法(法务)”成了偏词,起修饰与限定作用。
本文赞成第一种观点用会计司法鉴定表达,其理由是:司法鉴定是一种职业,会计是这个职业中的一种专业。这有如一位教师,他所从事的职业是教师,但他教的课程是分专业的,如教会计的老师,他的专业是会计,合称为会计教师。所以,对会计司法鉴定不论是哪种称谓,都可以理解为他们职业是司法鉴定,专业是会计。
但是,用司法会计鉴定或法务会计鉴定来表达也不无道理。这有如“法医”,也是国家司法鉴定人的一种。他们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操作规范,利用技术手段从事医学勘
察、取证等进行医学鉴定的职业人。你可以说他是司法鉴定人,也可以说他是医生,只不过他们不是治病的医生,而是从事医学司法鉴定的医生。这好像“校医”一样,他们只在学校行医,而不对社会行医而已,其职业的本质特征还是医生。
上面是从理论上讨论的,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的实际来看,通常以“会计司法鉴定”取代“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务会计鉴定”,且国家职业目录中有司法鉴定一职,而无司法(或法务)XX鉴定。有鉴于此,下文将统一用“会计司法鉴定”一词表达这一概念。
2.会计司法鉴定的对象
会计司法鉴定的对象,可从两个方面理解,即会计司法鉴定的工作对象或内容(下文统称“内容”),以及会计司法鉴定的服务对象。下面分别讨论。
一是会计司法鉴定的内容。从上面对会计司法鉴定的含义剖析可知,会计司法鉴定的内容就是会计。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会计为何物、会计干些什么等问题。会计是一种管理活动(当然也可称之为管理技术甚至方法或系统),旨在为社会公众(包括企业的所有者、债权人及政府机构等,下同)和单位提供会计信息。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是财务会计,它是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这些信息的载体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正因为财务会计向社会公众提供会计信息,所以又称之为内部会计。管理会计是会计的又一重要分支,旨在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而为单位内部提供管理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正是由于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不对外,所以它又被称为内部会计。
可见,会计司法鉴定的内容应该是也只能是财务会计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其载体即凭证、账簿和报表。简言之,会计司法鉴定的内容是凭证、账簿和报表上所记载的财务会计信息(以下简称“财务会计信息”)。或者说,会计司法鉴定就是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伪做出相应的鉴定。
二是会计司法鉴定的服务对象。这里讨论的是会计司法鉴定为谁服务,显然,它的服务对象为司法,具体讲是法律诉讼服务。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存在法律诉讼,就有会计司法鉴定的服务对象,就会有会计司法鉴定这一行当存在的理由和必然。这一点应当是不言而喻的。
3.会计司法鉴定的学科属性
关于会计司法鉴定的学科属性,还是可以从鉴定内容与服务对象两方面进行讨论。
一是从会计司法鉴定的内容是财务会计信息来看,会计司法鉴定的作用就是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伪进行鉴定,而某一事物的功能和属性往往又与它的作用对象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我们是否能将会计司法鉴定的学科属性归为会计学呢?回答既可肯定,又可否定。肯定回答是出于大会计学科观,这种观点认为会计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否定回答则出于小会计学科观,此观点至少认为,审计不论是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的专业设置,还是从会计、审计实务中的职责(能)划分来看,审计已从会计中独立出来了。
从学校的专业设置看,自上世纪90年代起,审计学专业已独立于会计学专业成为一门古老而新兴的专业和学科。从实务中看,会计的职责或职能侧重于核算与控制;审计职责或职能则是监督、鉴证(定)与评价。
由于审计按照其构成看,包括政府审计(亦称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亦称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三个部分。政府审计以履行监督职责或职能为主,社会审计以执行鉴证(定)职责或职能为主,而内部审计更多是评价,可以说三者各司其职、各应其责。
二是从到会计司法鉴定服务对象来看,由于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不是一般的鉴证(定)活动,是一种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诉讼涉及到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提供鉴定意见的专业活动,它直接为司法活动服务,所以,会计司法鉴定学科应当归属于司法鉴定学科,而且这应当成为会计司法鉴定学科的主要属性。
综上所述,按照“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惯例或原则,会计司法鉴定是司法鉴定学科和审计学科的分支——社会审计相组合的交叉学科,而且应当以司法鉴定学科为主。
2.4会计司法鉴定的管理权归属
弄清了会计司法鉴定的学科归属,再来看会计司法鉴定的管理归属。前者讨论的是会计司法鉴定的理论问题,或进而说明会计司法鉴定人才由谁来培养、学科建设由谁负责的问题。这里从实务的角度上讨论会计司法鉴定这项工作或活动,应当由哪个行业或部门管理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从社会层面看,会计司法鉴定的人或事由谁负责管理,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能理顺和健全会计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问题。
事实上,前面分析会计司法鉴定学科属性时已经将其认定为一门以司法鉴定学科属性为主的学科。正因如此,有理由推断,会计司法鉴定的管理,从行业协会的角度划分,应当归属于司法鉴定协会;从行业主管的角度划分,应当属于各级司法机关。对此,2005101日开始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已经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权力,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5 会计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
所谓会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属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范畴。通常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一般指的是对司法鉴定组织或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人员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体制。而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类型,常常又与一个国家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社会权力的发育程度和司法鉴定的业务领域等诸多因素有十分紧密的联系。由此,可以将会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界定为:是对会计司法鉴定组织或机构,以及会计司法鉴定人员所进行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体制。
所谓体制,就其原本意义是指规则、制度等,其引伸意义则是指组织方式和组织结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管理权限。
综上所述,会计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就是要弄清由哪些行业和部门来管理会计司法鉴定,这些参与管理司法鉴定的行业和部门各有哪些权力,应当承担哪些责任。这就是本课题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对此,2005司法部以第95号令颁发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诚然,2005年起,司法部明令禁止对四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之后,会计司法鉴定的地位变得比较尴尬了。正是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诉讼少不了、有关部门又将其拒于管理范围之外,越是要研究会计司法鉴定的管理及其管理体制问题。至于参与管理会计司法鉴定的行业和部门的内部机构如何设置,则不需要专门讨论。

[1] 引自:百度百科.司法会计鉴定_百度百科 (baidu.com),(20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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