赊销彩票违法,法院不该判决李某还钱
赊销彩票违法,欠账可以不还
法院不应认可不受法律保护的合约
鲁开盛
发《城市晚报》http://cswbszb.chinajilin.com.cn/html/2010-04/12/content_608922.htm
发《合肥晚报》http://epaper.hf365.com/hfwb/html/2010-04/12/content_245027.htm
怀着狂热的中奖梦,彩民李某在不到7个月的时间里平均每月买近万元的彩票。结果不但没有中大奖,反而拖欠彩票销售点4.8万元。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李某还钱。(4月11日《京华时报》)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0-04/11/content_536855.htm
开门见山。笔者反对房山法院的如此判决。赊销彩票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法院不应该保护这种违法行为,所以更不应该判决李某还钱。因为我们公认的法律原则是:事实虽然成立,但合法的才能受到保护,非法的则不能。
《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第三十九条规定,“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