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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建筑使用年限的规定

2017-12-09 11:13阅读: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3.2.1款的规定,民用建筑使用年限如下表所示: 3.2.1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级别
使用年限
适用范围
一级
100年以上
重要的单层、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民用建筑等
二级
50年~100
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一般的单层、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等
三级
25年~50

低层居住建筑,次要的单层、公共建筑等
四级
5年以下
临时性民用建筑
注:使用年限系指主体结构和基础等不可置换的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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