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文件
2006-12-22 11:09阅读:
天津市招生委员会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文件
津招办中发 [2006] 3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外省市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天津铁厂、大港油田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职[2006]22号)和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津教委职[2006]28号)文件精神、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质量,确保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外省市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监测标准(试行)》允许的范围内,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注册方式,在一般专业中招收本市往届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往届毕业生及外省市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高职不招注册生。
中等职业学校外省市生源招生计划,应列入省或地区的招生计划中方能招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本市列入招生计划的专业,原则上容许按要求在外省市招生;在本市未列入招生计划的专业,须向市教委提出专项申请并经过批准后方可招生。
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招生计划,要纳入我市跨省市招生计划之中,未列入跨省市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与外省市中等职业学校签定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协议。遇有特殊情况,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二、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外省市学生须认真履行对招生对象录取资格审查的责任,严格掌握招生对象录取条件,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录取各类高级中等学校的在校生,特别是高中在校生,以及其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人员。招收外省市未升学高中毕业生要按照市教委《关于中等职业学校面向未升学高中毕业生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意见》(津教委职[2006]13号)文件精神办理。
三、中等职业学校经外省市中招机构审批录取新生,须向市中招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中等职业学校以注册入学的方式录取外省市学生,须向市中招机构办理注册人学的相关手续。凡中等职业学校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包括本市的合作办学)形式招录新生,备案时出具内容包括合作双方学校,办学形式,学习专业,在津或在外地学习时间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协议原件。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外省市学生要做到当年录取当年注册备案,不得跨年注册备案。
四、面向外省市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要自觉维护我市职业教育的形象和声誉,严格按照市教委、市中招办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作虚假招生广告或向社会发放违反有关规定、带有超越学校职能内容的宣传材料。
五、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外省市学生要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缴学费,招生录取前要向外省市学生明确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坚决查处在中职招生过程中借输送学生之名收取好处费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外省市学生不得通过中介进行或委托个人办理;不得由中介机构或个人代替学校招生,招生对象报考资格审查工作不得委托中介进行。学校录取通知书应向学生直接发放。学校不得委托中介代行收取招生费用。学校应按规定组织学生到校报道。
七、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学校与招生学校应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杜绝违纪违法事件发生。
二 0 0 六年 七月 六日
主题词: 中等职业学校 外省市
招生 意见
(共印 500 份)
抄送: 市教育委员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办公室
2006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