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当为2010年旧文,来源于税务媒体,著者李俭。该文就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时的风险进行了阐述,并例示了基于royaltystat检索测算费率的过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作了详尽阐释,本文主要就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避免国内、国际税务风险以及如何准确测算特许权使用费率进行解读。
国内: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因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较为关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过大,从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个别外商投资企业虽然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但并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种貌似母公司无偿支持的交易中,往往包含着潜在被抵消的关联交易。通过抵消交易,有可能少缴纳了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三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以向其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方式代替实质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因为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申报时作为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而享受免税待遇。
税务机关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使用其母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视为高风险交易,或者否定这些特许权使用费的可抵扣性,或者质疑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过大。
对于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过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税务机关已经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税收检查行动。一个典型案例是2006年下半年,广州市税务机关对佐丹奴集团在中国内地的转让定价政策展开审查,审查重点是内地零售及分销机构向香港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2007年2月,广州市税务机关认定:若干年来广州佐丹奴向其香港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超过了独立交易原则所应有的费率,导致广州佐丹奴承担了不合理的高额费用。佐丹奴集团最终按税务机关认定的“独立交易”费率进行调整,减少特许权使用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有关问题作了详尽阐释,本文主要就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避免国内、国际税务风险以及如何准确测算特许权使用费率进行解读。
国内: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目前,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因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较为关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过大,从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个别外商投资企业虽然使用母公司的商标,但并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这种貌似母公司无偿支持的交易中,往往包含着潜在被抵消的关联交易。通过抵消交易,有可能少缴纳了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三是有些外商投资企业以向其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的方式代替实质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因为支付给母公司的服务费,申报时作为发生在境外的服务而享受免税待遇。
税务机关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使用其母公司拥有的无形资产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视为高风险交易,或者否定这些特许权使用费的可抵扣性,或者质疑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过大。
对于个别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过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税务机关已经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税收检查行动。一个典型案例是2006年下半年,广州市税务机关对佐丹奴集团在中国内地的转让定价政策展开审查,审查重点是内地零售及分销机构向香港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2007年2月,广州市税务机关认定:若干年来广州佐丹奴向其香港母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超过了独立交易原则所应有的费率,导致广州佐丹奴承担了不合理的高额费用。佐丹奴集团最终按税务机关认定的“独立交易”费率进行调整,减少特许权使用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