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63条直接推定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法律预先否认了一人公司法人独立人格。
在一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起诉一人公司和股东,要求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混同,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一人公司股东怎么做,在诉讼中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混同呢?
从《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看,股东主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财产不混同,下面我们就围绕如何证明财产不混同展开讨论。
一、一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能够区分
依照《九民纪要》第10条的规定,判断人格混同最根本的标准是公司是否有独立财产,这主要表现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也就是说一人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的财产可以在公司中混合使用,但法律关系要清楚,财务上能够区分。
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主要指在财务记载上无法区分,比如“不作财务记载”“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等。
另外,对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使用取得的收益,在财务记载上也要能够区分。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地分开一人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
二、一人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包括:
第一,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核算可分配利润,有体现核算利润的财务报告;
第二,公司要有利润分配决议(书面化);
第三,一人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财务记载。
未依法定程序从公司取得财产,都可能构成违法分配,或者财产混同。
三、一人公司年检审计报告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在一人公司股东被诉与一人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时,股东经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以此审计报告来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混同。在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公司年检审计报告从法律属性、时间性上,其证明力都要高于股东在诉讼中为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不混同而形成的审计报告。因此,一人公司在日常财务记载准确、清楚的基础上,重视在年检审计报告中体现股东与公司财产不混同的内容,这对一人公司股东证明自己的主张非常有利。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
在一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起诉一人公司和股东,要求股东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混同,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那么,一人公司股东怎么做,在诉讼中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混同呢?
从《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看,股东主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财产不混同,下面我们就围绕如何证明财产不混同展开讨论。
一、一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能够区分
依照《九民纪要》第10条的规定,判断人格混同最根本的标准是公司是否有独立财产,这主要表现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也就是说一人公司的财产和股东个人的财产可以在公司中混合使用,但法律关系要清楚,财务上能够区分。
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主要指在财务记载上无法区分,比如“不作财务记载”“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等。
另外,对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使用取得的收益,在财务记载上也要能够区分。只有这样才能彻底地分开一人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
二、一人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需要符合法定程序
包括:
第一,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核算可分配利润,有体现核算利润的财务报告;
第二,公司要有利润分配决议(书面化);
第三,一人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财务记载。
未依法定程序从公司取得财产,都可能构成违法分配,或者财产混同。
三、一人公司年检审计报告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在一人公司股东被诉与一人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时,股东经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以此审计报告来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不混同。在法院公布的案例中,法院认为公司年检审计报告从法律属性、时间性上,其证明力都要高于股东在诉讼中为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不混同而形成的审计报告。因此,一人公司在日常财务记载准确、清楚的基础上,重视在年检审计报告中体现股东与公司财产不混同的内容,这对一人公司股东证明自己的主张非常有利。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