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
被告人郝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太原市检察院指控郝某涉嫌诈骗罪:2003年郝某以他人名义注册太原市龙飞物资有限公司经营钢材,为周转资金,而进行承兑汇票的贴现。2005年郝某因承兑汇票票源有限,导致资金周转不开,为进快获取资金,其开始采用“高出低进”的方式吸引票源,在贴现过程中,被告人郝某采去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占用和支配他人的贴现资金,在没有其他经营和盈利的情况下,郝某的在票据贴现款的滚动中亏空越来越大,2006年10月19日在承兑汇票的票源中断的情况下,被告人郝某给他人造成共11312亿余元的损失。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66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
1、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郝某具有经营而盈利之目的,而非具有诈骗的故意。从本案的报案材料看,郝某没有诈骗的故意。本案的15位报案人不止一次将承兑汇票给郝某,而这些汇票经过贴现后均由郝某将资金如数还给他们。
2、从本案的庭审调查看,公诉人提交的审计报告
被告人郝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太原市检察院指控郝某涉嫌诈骗罪:2003年郝某以他人名义注册太原市龙飞物资有限公司经营钢材,为周转资金,而进行承兑汇票的贴现。2005年郝某因承兑汇票票源有限,导致资金周转不开,为进快获取资金,其开始采用“高出低进”的方式吸引票源,在贴现过程中,被告人郝某采去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占用和支配他人的贴现资金,在没有其他经营和盈利的情况下,郝某的在票据贴现款的滚动中亏空越来越大,2006年10月19日在承兑汇票的票源中断的情况下,被告人郝某给他人造成共11312亿余元的损失。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66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
1、现有证据只能证明郝某具有经营而盈利之目的,而非具有诈骗的故意。从本案的报案材料看,郝某没有诈骗的故意。本案的15位报案人不止一次将承兑汇票给郝某,而这些汇票经过贴现后均由郝某将资金如数还给他们。
2、从本案的庭审调查看,公诉人提交的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