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与田某、王某、刘某、张某、刘某某、邓某、窦某某合谋盗窃太原富士康公司苹果四代成品手机,价值87560元。
2012年5月期间,刘某、张某从所在的D9 -4F维修室盗窃16部手机后交给王某某。刘某某、邓某、窦某某三人于2012年5月23日、5月25日分三次从所在D9-4F车间的生产线上盗窃10部手机后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拿到上述26部手机后,将手机交给被告人田某、王某,由王某拿到上述26部手机后隐藏在万用表盒内,盗出车间安检门。其中,有6部手机未盗出安检门,是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与刘某、张某、刘某某、邓某、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田某、王某盗窃手机价值87568元;被告人刘某、张某盗窃手机价值53888元;被告人刘某某、邓某、窦某某盗窃手机价值33680元;被告人刘某、张某与被告人刘某某、邓某、窦某某之间彼此没有意思联络,各被告人分别构成盗窃罪,应按照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分别判处王某某、田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邓某、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关键问题
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与田某、王某、刘某、张某、刘某某、邓某、窦某某合谋盗窃太原富士康公司苹果四代成品手机,价值87560元。
2012年5月期间,刘某、张某从所在的D9 -4F维修室盗窃16部手机后交给王某某。刘某某、邓某、窦某某三人于2012年5月23日、5月25日分三次从所在D9-4F车间的生产线上盗窃10部手机后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拿到上述26部手机后,将手机交给被告人田某、王某,由王某拿到上述26部手机后隐藏在万用表盒内,盗出车间安检门。其中,有6部手机未盗出安检门,是犯罪未遂。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分别与刘某、张某、刘某某、邓某、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田某、王某盗窃手机价值87568元;被告人刘某、张某盗窃手机价值53888元;被告人刘某某、邓某、窦某某盗窃手机价值33680元;被告人刘某、张某与被告人刘某某、邓某、窦某某之间彼此没有意思联络,各被告人分别构成盗窃罪,应按照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分别判处王某某、田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刘某、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邓某、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关键问题
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