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被告人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二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一审法院认定人何某行为属于贩卖而非居间介绍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人何某行为不是居间介绍,而是贩卖毒品的理由是:毒品价格由何某提供,购买毒品的毒资先转到何某账户,由何某指使他人向张晓杰邮寄毒品,何某行为属于居间倒卖,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证据不足。
(一)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本案中何某没有任何获利,一审法院也没有证明何某获利的证据。
(二)被告人受张晓杰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属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武汉会议》明确: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本案一审庭审已经查明,何某是在张晓杰的要求下,为其介绍贩毒者,按照《武汉会议》规定,受以吸食为目的购毒者委托,何某与购毒者张晓杰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被告人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二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一审法院认定人何某行为属于贩卖而非居间介绍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人何某行为不是居间介绍,而是贩卖毒品的理由是:毒品价格由何某提供,购买毒品的毒资先转到何某账户,由何某指使他人向张晓杰邮寄毒品,何某行为属于居间倒卖,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证据不足。
(一)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本案中何某没有任何获利,一审法院也没有证明何某获利的证据。
(二)被告人受张晓杰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属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武汉会议》明确: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本案一审庭审已经查明,何某是在张晓杰的要求下,为其介绍贩毒者,按照《武汉会议》规定,受以吸食为目的购毒者委托,何某与购毒者张晓杰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