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该案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回重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董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详细、认真地研究了案卷材料,依法调查取证,结合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董某不构成贪污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基本案件事实
一审判决认为,董某在康红生的安排、指示下,利用自己开办长治市潞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锦公司”)的便利,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康红生勾结,利用康红生的职务便利,以虚构事实的手段,共同占有山西潞安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903413元,构成贪污共犯。
结合在案证据,可以得知,董某既系鸿源公司的副总经理,又是潞锦公司的经理,还兼任长治市潞安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身份,董某为潞锦公司抑或长治市潞安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鸿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