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作为一种重要的渎职罪,徇私枉法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渎职”上。基于这一认识,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下称《规定》),列举了应以徇私枉法犯罪立案的六种情形: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从内容上看,上述规定侧重对枉法进行界定,据此,可能会有观点认为,只要符合上述六种枉法的情形,就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立案,而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徇私这一必备要件。笔者认为,根据刑法原理,并考虑到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应当从徇私和枉法相统一的角度正确把握徇私枉法罪的适用。
其一,徇私与枉法不可分割、相互依存,仅有徇私或者枉法均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因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而出现差错的枉法行为应当排除在徇私枉法罪之外,例如无意间违反证据使
从内容上看,上述规定侧重对枉法进行界定,据此,可能会有观点认为,只要符合上述六种枉法的情形,就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立案,而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具备徇私这一必备要件。笔者认为,根据刑法原理,并考虑到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应当从徇私和枉法相统一的角度正确把握徇私枉法罪的适用。
其一,徇私与枉法不可分割、相互依存,仅有徇私或者枉法均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因法律素质、政策水平、技术能力不高而出现差错的枉法行为应当排除在徇私枉法罪之外,例如无意间违反证据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