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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如何玩转普惠金融

2015-12-03 13:57阅读:
信托公司如何玩转普惠金融
六、且看信托公司如何玩转普惠金融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普惠金融方面,信托公司与一些专门从事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能够形成优劣势互补,信托公司从事普惠金融,最快捷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双方形成合作共信托公司对这些类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成为普惠金融的批发商;这些类金融机构直接向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成为普惠金融的零售网点。
从信托公司开展普惠金融的具体实践案例来看,信托公司在开展此类业务中主要有以下3种模式:
(1)普惠金融机构的资产包进行融资
A公司为受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及较大的业务规模。其每月财务报表、五级分类情况等信息直接受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数据可信、具有较强的分析价值;并且A公司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具有从社会直接募集资金的资格,因此需要借助信托公司的牌照及专业优势来协助其进行资金的募集;鉴于A公司管理的规范性和接受正规监管,在合作中信托公司更多从控制A公司的不良率水平来考虑风控措施,而不针对每笔小额贷款进行实操管理。
1、业务模式分析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多个集合信托计划的方式对A公司提供一定额度的信托贷款,每个信托计划通过设置优先级-次级的方式进行增信,优先级部分由信托公司发行集合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次级部分全部由A公司进行认
购,贷款额度可以分多次使用,A公司每次根据融资需求,向信托公司提交贷款申请后,由公司发行集合信托募集资金。每次贷款期限固定,且不循环使用信托贷款总额度。
业务交易模式图
2、风险防控措施
(1)资金监管:A公司按省份设立一个消费贷款还款归集账户作为监管账户。信托公司可随时查看监管账户的资金归集情况。
(2)流程控制:为保证A公司按约定的资金用途使用信托公司提供的贷款,信托公司要求A公司每月向信托公司发送一份贷款账户明细,并且不定期抽样检查其已签订的贷款合同,核查账户信息,以确保贷款合同上的还款账户为《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账户。
(3)资产包质押:A公司将贷款资金发放消费贷款后,将消费贷款资产包追加质押给信托公司,并保证在任一时点的资产包本金应收款额度、利息应收款额度加上信托公司对其发放贷款的贷款账户内的剩余现金之和不少于信托公司发放给A公司且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的一定比例。A公司每月向信托公司提供一份质押债权清单和贷款账户明细。该质押债权清单中所列质押债权金额加上贷款账户现金总和应符合前述要求。
(4)不良贷款率控制:在A公司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的不良贷款率高于一定比例时,立即终止向A公司的新融资。A公司须向信托公司提供合理的书面解释,并将自有资金转入监管账户,用以补足差额。

(5)通过在信托计划中设置优先-次级的结构化设计,为信托计划提供增信。在每笔贷款发放前,A公司以认购次级信托计划的方式划入信托公司每个信托计划所对应设立的信托专户中,每个信托子计划到期后优先偿付每个信托子计划优先级的投资者。优先部分与次级部分比例,足够覆盖A公司的历史最高不良率。
(6)通过信托产品设计规避风险。例如每笔贷款期限为一个时间段,与对应的每期集合信托计划期限相同,信托计划期满可延长一段时间作为处置期。

(7)A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每月向信托公司提供财务报表,风险控制报告,现金流报告,其每月向监管部门报送的统计报表,以及信托公司要求的其他数据报告,以配合信托公司的日常监督。
2)、直接对类金融机构的客户办理融资
B公司是普惠金融领域领先的类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B公司多年从事小微金融,坚持“小额、分散,风险可控”的原则,致力于为满足中小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提供更为规范、便捷的金融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要求B公司贷款业务绝大部分均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直接发放少量贷款也是由具有小贷牌照的子B公司进行的。自2011年开展小微信贷业务伊始,B公司便建设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投入大量资金量身定制了完善的风险控制信息系统,并最终形成一套从集团审贷会、总部风控部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模式,实现了真正的“审贷分离”。在微型金融服务领域,B公司经营的贷款产品属于中高端的产品,所发放的贷款要求全部具有房产抵押,最大限度克服了微型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信托公司独有的信托模式,解决了B公司贷款业务的合规问题,可以替换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的传统模式,也可以解决其资金来源的难题;考虑到B公司为非金融机构,缺少金融监管,依法合规更多依靠自觉自律因此在合作中信托公司具体针对每笔小额贷款进行实操管理,房产抵押是主要的风控措施。
1、业务模式分析
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采用结构化设计: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级信托受益权,面向B公司发行劣后级信托受益权,信托总期限为固定期限 缓冲期模式,固定期满由B公司对优先级受益权进行收购,劣后受益权对应信托财产为未到期贷款的,由B公司继续委托信托公司进行受托管理(转为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向B公司推荐的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每笔信托贷款均有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担保,并由B公司同时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时优先向信托项目支付违约贷款本息全额的风险准备金。

普惠贷款信托基金交易结构示意图

业务流程方面,信托公司通过《贷款服务与管理协议》委托B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贷款服务机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遴选及推荐,借款人资格审查及尽职调查、抵质押办理、贷款本息回收等贷款业务前期及后期的相关服务工作。B公司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遴选、推荐借款人,原则上,信托公司对B公司推荐的借款人不再进行审查审批,直接发放信托贷款,但信托公司保留对是否发放贷款的最终决策权。贷后管理方面,信托公司委托B公司全面负责信托贷款的贷后管理,并设置了不同贷款不良率条件下B公司支付保证金、回购贷款等保障措施。
2、风险防控措施
(1) 首先是认真筛选合作机构,在尽职调查初期,以对机构经营的依法合规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考察为主,此为与这类非金融机构合作的必要前提。
2)设置资金监管随时查看监管账户的资金归集情况。B公司在单笔贷款到期日前监管账户内资金应之和应不低于该单笔贷款下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若未能及时偿还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则信托公司可向还款账户资金监管行提出申请,每笔贷款对应的信托计划项下的还款资金监管账户不再对外进行划款,在之后一段时间内的还款资金作为信托公司该笔贷款本息的还款来源,并可要求还款账户资金监管行从该监管账户内直接扣划A公司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
3)对于资产进行风险控制。对于信托计划投资的资产(例如发放的信托贷款),一方面可以采用其本身的风控措施,上述案例中信托贷款的抵押物就是抵押给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设置专岗,配合和监督B公司的贷款操作和办理抵押手续
4)针对普惠金融业务特点,利用大数法则,可以对整个资产包采取一定的总体控制,譬如设定资产包整体逾期率达到某一指标,即要求贷款服务机构对资产包整体采取一定的补充措施(保证金、回购等)。
5)在信托产品层面,采用结构化设计模式:由类金融机构或第三方认购的劣后级信托资金为普通投资者认购的优先级信托资金提供増信,甚至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劣后资金与资产不良率挂钩采用浮动比率,由劣后受益人担负补足义务。
6)根据此类业务循环放款的期限特点,在整体产品期限上设置缓冲期,以解决后发放的贷款期限超出信托产品固定期限的问题。
3)、通过交易所实现普惠金融资产证券化
自2013年中“余额宝”揭开了互联网金融大幕以来,互联网对传统金融行业领域不断渗透,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领头羊角色,蚂蚁金服推出了“互联网 金融产品”模式的“招财宝”平台,与此同时,百度、京东等综合性网站也纷纷推出金融产品平台,面向广泛的具有小额资金量且有理财意识的普通网民,资金端来源充沛,如果能够通过金融创新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功能有效对接,对此类小微投资者而言,既是一个接触原本门槛较高的信托产品渠道,同时也可以分享历来市场表现良好、收益稳健可靠的信托产品回报,无疑是体现普惠金融精神的上佳模式。
1、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信托公司对接的模式
(1)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控制融资企业足额抵质押物,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凭此出具担保函,融资企业持增信保函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进行P2B融资,信托公司通过对抵质押物的控制担任风险管理者角色;
(2)交易所信托受益权转让:SPV公司持有信托计划,并将该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挂牌转让,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系统的对接,由网络上的用户受让该信托计划受益权,享受信托收益。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作为第三方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信托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
(3)保险公司SPV融资:由SPV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内进行P2B融资,保险公司为该SPV的融资行为出具保函,SPV融资完成后以其自身名义认购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
上述互联网信托的特点及意义在于:
(1)、以信托公司下设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打造金融创新主体,实现信托与互联网金融的对接;
(2)、通过各类金融机构跨界合作创设业务链,资金来源渠道下沉,触碰更为广泛的小微客户群体,实现信托行业的普惠金融模式
(3)、汇集小微闲散资金,集中运用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国企产业调整,实现“微观反哺宏观”,从而更深刻体现普惠金融的作用。
2、互联网信托的风险控制
第一,风控措施是对小微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业务链中引入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角色,以担保函的形式对融资方还款义务进行担保,防范普惠金融过程中的底层风险
第二,做好业务链中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控制,实现融资方对担保方的“反担保”,如流动性支持承诺、实物抵质押等,从而维护整个业务链的稳定运作。
七、关于发展可持续普惠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1)、构建普惠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监管标准
目前,普惠金融体系下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普惠金融相关监管政策尚未出台,存在着各类机构在普惠金融管理上的空白与混乱局面,只有统筹考量普惠金融体系建议,在规范的金融监管下,才能支持普惠金融业务的长久健康发展。故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规范普惠金融监管:
1、统一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的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除了一些传统金融机构在进行普惠金融的相关服务外,还存在大量的类金融机构(比如P2P小贷公司等以民间借贷为主的小型贷款公司)在开展普惠金融相关服务,并且这类机构占据普惠金融市场的绝大多数。但是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这类机构缺乏一个明确的定位,虽然银监局成立了普惠金融部用以规范监管,但是相关政策尚未出台而于此同时信托公司受银监局的监管,严格执行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各项监管法规,很多监管政策与银行相一致;依据“99”号文的相关要求每笔信托业务均需报备对信托资金的来源与运用均有严格的要求,这对于信托公司进入普惠金融市场开展与其他类金融机构的竞争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故建议银监会统一从事普惠金融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管,给类金融机构一个明确的定位,对类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制订明确的监管政策。同时,建议监管部门放开信托公司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在普惠金融上的转型创新。最终使各团体机构从事普惠金融的管理达到统一。
2、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目前市场上从事普惠金融的企业不仅包含了拥有金融牌照的各家金融机构,还有一些从事三方支付行业的网络公司以及一些小贷公司等等,其中不乏一些公司是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帜做一些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坑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故建议监管当局应做好企业资质的管理监督,明确注册资本要求,规范市场准入门槛,从进口严格把控各类企业,2015年1月,随着银监局普惠金融部的成立,将进一步严格各家机构的准入机制。
2)、鼓励信托机构加强普惠产品创新
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并提出了“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等建设性的意见。现有信托业务模式主要针对的是大型企业客户,监管政策上也多考虑这部分客户的合规管理。因此,监管政策创新,以支持信托公司利用金融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信托业监管面临的重要课题。
监管部门鼓励信托机构研发普惠金融信贷产品,增强金融产品多样化,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可以监管创新的重点放在资金用途监控业务风险监管、风险责任考核、集合信托募集等方面,在政策上给普惠业务松绑,引导信托公司去推进普惠金融服务。
首先是在普惠金融的资金用途控制方面,普惠金融的客户类型众多,使用资金的目的五花八门,监管部门在普惠业务有充足抵质押物的前提下,可以把资金使用目的归结为增加弱势群体的财富积累,考虑不对用款人资金的使用进行控制,以简化信托公司在资金用途监控上占用的大量时间和人力资源。
再次,制订新的监管制度规范信托公司对中小微客户的风险管理,按照其所能承受的风险水平,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资产、信用、还贷能力等将客户分成若干等级,鼓励信托公司针对不同等级的客户研发不同的信贷产品,通过客户细化有针对性的采取风控手段,借此打破以不动产为抵押物的典当模式。
此外,信托公司中小微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时,除自身要全面考虑防控因素监管政策上要考虑到此类业务的风险特点,从轻认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处罚和管理者责任,以起到鼓励信托公司从事此类业务的目的
3)、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信托公司的有机结合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互联网金融也越来越多的进入到人们
的日常生活中。据《中国移动市场研究报告》统计,2012年移动支付市场规模约为1511亿元,2015年移动支付市场规模约为7123亿元,增幅371.41%,预计2016年将突破1万亿元的规模。普惠金融的时代,需要互联网金融来满足小额、分散、大量的客户理财和投融资需求。
监管机构应该放开思想,鼓励信托公司与互联网机构的合作,开发出更多的依托于互联网的信托项目,如信托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的便利性和使用价值,进行数据采集,通过高效的沟通方式和用户使用习惯,开发出针对特定人群的差异化产品。做到数据对接,资源共享,既完善了信用体系,又发展了财富管理模式,最终建立一个满足各类金融对象需求的普惠金融体系。
在普惠金融的资金募集上,要对集合信托管理办法有所突破,推行互联网信托模式。与互联网公司合作,通过网上交易实现信托资金的募集,速度快、节约人力、不需要物理网点、方便投资客户,但需要解决信托公司面签以及合格投资者认定的难题,按照长尾理论汇集众多小额投资者,实现普惠的目标。建议监管政策充分考虑互联网发展的大趋势,突破原传统的集合信托管理政策,制订有利于信托产品推广的互联网信托监管政策。
4)、加强辅助风控体系的优化
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目前的金融风控体系相对滞后,无法满足那些缺少担保的低收入群体及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不提供充足的抵押物,就更需要考量低收入人群的个人信用情况。而目前社会征信系统极不完善,个人的信用记录或小微企业的财务信息都不完整,并且对已获得信息的真实性也无从考证。而金融机构正是通过对这些重要信息进行审核才能决定是否贷款给申请者,这个问题严重制约着对无抵押人群的融资。针对此种情况,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
有效率的征信体系应把所有被正规金融机构排除在外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的信息纳入其中,并将农村合作社、小额信贷公司等非主流金融机构的贷款信息收录进征信系统,把非贷款类融资也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使得从事普惠金融业务的机构可以方便的了解申请者的各种金融信息,更好的防范了融资风险。
2、试行保障基金制度
按照常理判断,低收入群体未来也有获得收入的机会,所以,要把这种潜在的收入计算进偿还机制中,即建立保障基金制度,借款人按照一定百分比从贷款中取出一部分作为保障金,用于补偿宏观政策变化和行业变化造成的损失,起到群体互助的作用,这样同时降低了借款者和投资者的风险。
3、健全普惠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发展普惠金融,建立防范风险、高速发展与加大创新相互支撑和融合的监管体制完善普惠金融监管体系是基础。在我国金融风险防控体系中,做到支持普惠金融的同时有效防控风险,金融机构内部基础,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监管核心,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补充。同时加大信息的流通共享和政策的协调力度,在中央的带领下,各部门协同合作,共同抵御金融风险。
其次,加快普惠金融的创新,在强化银监会对普惠金融机构监管的同时,要建立普惠金融行业管理协会,借此强化对整个普惠金融客户群体的监管。
最后,严格法律标准,通过司法途径确保普惠金融体系更加合和规范。
“普惠金融”是与时俱进的,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居民的生活理念发生转变,普惠金融的表现形式与服务方法也在随之变化,但其目标一定不会改变,就是建立一个能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的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信托公司将传统优势开放共享、与各类普惠金融机构信任合作,利用普惠机构快速分散的特点解决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区域限制等发展瓶颈,对普惠金融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得意义。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信托公司对普惠金融的认识与实践不断加深,信托公司一方面可以不断创新普惠融资技术、开发新型信托产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及低收入人群的服务力度;另一方面坚持风控管理,注重事前风险甄别和事后风险监测,以商业原则来保障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做到在实现信托行业自身转型发展的同时,有效承担社会责任,为我国经济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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