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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卷圆柱螺旋弹簧技术条件GB1239.4-89

2007-04-12 17:08阅读:
热卷圆柱螺旋弹簧技术条件
GB 12394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890302批准 1990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圆截面热卷圆柱螺旋弹簧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热卷圆截面圆柱螺旋压缩和拉伸弹簧(以下简称弹簧)。
本标准不适用于特殊性能的弹簧
2 引用标准
GB 224 钢的脱碳层深度显微试验方法
GB 230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231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1222 弹簧钢
GB 1239.5 圆柱螺旋弹簧抽样检查
GB 1805 弹簧术语
GB 4459.4 机械制图 弹簧画法
3 产品分类
弹簧的结构型式分类见表1。
1
燑/P>
4 技术要求
4.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2 永久变形
将弹簧成品在试验负荷下压缩(拉伸)三次后,其永久变形不得大于自由高度的0.5%。
4.3 弹簧特性及极限偏差
4.3.1 弹簧特性
弹簧特性应符合4.3.1.1或4.3.1.2条的规定,特殊需要时,还应符合4.3.1.3条的规定。
4.3.1.1 在指定高度的负荷下,弹簧变形量应在试验负荷下变形量的20%~80%之间。
试验负荷Ps:测定弹簧特性时,以弹簧上允许承载的最大负荷作为试验负荷。
试验应力τs:测定弹簧特性时,以弹簧上允许承载的最大应力作为试验应力。
4.3.1.2 在指定负荷的高度,弹簧变形量应在试验负荷下变形量的20%~80%之间。
4.3.1.3 弹簧刚度,在特殊需要时采用,其变形量应在试验负荷下变形量的30%~70%之间。
4.3.2 弹簧特性的极限偏差
压缩弹簧的自由高度在900mm以下并且在小于最大变形量的6倍、大于弹簧中径的0.8倍时,其特性极限偏差按下列规定。除此以外的压缩弹簧及拉伸弹簧特性极限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a. 指定负荷时高度的极限偏差值为:
±[1.5+指定负荷时计算变形量的3%)(mm)
但其最小值应为自由高度的1%。
b. 指定高度时负荷的极限偏差值为:
±[1.5+指定高度时计算变形量的3%](mm)×弹簧刚度(N/mm)
或为:
燑/P> 但[1.5+指定高度时计算变形量的3%](mm)的最小值,应为自由高度的1%。
这里,弹簧刚度计算式为:
燑/P> 式中:P′——弹簧刚度,N/mm;
G——剪切模量,N/mm2
d——材料直径,mm;
D——弹簧中径,mm;
n——有效圈数(拉伸弹簧为总圈数)。
c. 弹簧刚度的极限偏差为土10%。
4.4 尺寸及极限偏差
4.4.1 弹簧外径(或内径)的极限偏差按表2的规定(弹簧的外径为D2,中径为D,内径为D1)。

2 mm
燑/P> 注:必要时极限偏差可以不对称使用,其公差值不变。

4.4.2 自由高度(长度)
弹簧自由高度(长度)的极限偏差为自由高度(长度)的±2%。当弹簧有特性要求时,自由高度(长度)作为参考。
注:拉伸弹簧的自由长度是指两钩环内侧面之间的长度。
4.4.3 总圈数
总圈数的极限偏差,压缩弹簧为±1/4圈;拉伸弹簧总圈数(包括钩环相对位置的角度极限偏差),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当弹簧有特性要求时,总圈数作为参考。
4.4.4 垂直度
两端圈制扁或磨平的压缩弹簧,在自由状态下,弹簧轴心线对两端面的垂直度不得超过0.05H0(习惯用2°52′)。
对特殊需要的弹簧垂直度可按0.02H0(1°25″)。
4.4.5 直线度
压缩弹簧的直线度,不超过其垂直度公差之半。
4.4.6 节距
等节距的压缩弹簧,在压缩到全变形量的80%时,其正常节距圈不得接触。
4.4.7 压并高度
弹簧的压并高度原则上不作规定;要求规定压并高度时,按式(2)计算的数值作为最大值:
燑/P> 式中:Hb——压并高度;
n1——总圈数;
dmax——材料最大直径=材料直径+极限偏差的最大值。
4.4.8 端圈
压缩弹簧端圈支承部分应制扁或磨平,其长度约为3/4圈,末端厚度约为材料直径的1/4,宽度不大于材料直径。
4.5 外观
弹簧表面不允许存在有害的烧伤、伤痕、裂纹、氧化和脱碳等缺陷。
4.6 材料
4.6.1 弹簧材料应采用GB 1222中规定的65Mn、55Si2Mn、55Si2MnB、60Si2Mn、55CrMnA、60CrMnA、50CrVA以及60Si2MnA。若用其他材料时,可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4.6.2 弹簧材料必须有材料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并经弹簧制造厂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7 弹簧成形温度
弹簧卷制成形的温度不得超过950℃。
端部锻轧成扁的,加热温度不得超过1 000℃。
4.8 热处理
弹簧成形后,必须进行均匀的热处理,即淬火、回火处理。
4.9 硬度与脱碳
4.9.1 弹簧淬火回火后的硬度,一般情况下为布氏硬度HBW388~461(压痕直径3.1~2.85 mm)或洛氏硬度HRC 41.5~48。
4.9.2 脱碳
经淬火、回火处理的弹簧,单边脱碳层(铁素体+过渡层)的深度,允许为原材料标准规定的脱碳层深度再增加材料直径的0.5%。
4.10 表面处理
弹簧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
4.11 其他要求
根据需要,使用单位可对弹簧规定下列要求:
a. 立定处理、强压(拉)处理和加温强压(拉)处理;
b. 喷丸处理;
c. 探伤;
d. 疲劳试验、模拟试验。
4.12 弹簧有特殊技术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5 检查与试验方法
5.1 永久变形检查
将弹簧成品用试验负荷压缩(拉伸)三次后,测量第二次和第三次压缩(拉伸)后自由高度(长度)的变化值。
5.2 弹簧特性
弹簧特性的测定是将弹簧压缩(拉伸)一次到试验负荷后进行。试验负荷是产生表3规定的试验应力的负荷。对于压缩弹簧,当此负荷大于弹簧压并负荷时,则以压并负荷作为试验负荷。

3
燑/P>
试验负荷按式(3)计算:
燑/P> 式中:Ps——试验负荷,N;
τs——试验负荷下的应力,N/mm2
d——材料直径,mm;
D——弹簧中径,mm。
5.3 硬度与脱碳
弹簧硬度按GB 231或GB 230的规定检验。
弹簧脱碳层深度按GB 224的规定检验。
5.4 尺寸
5.4.1 尺寸测量用通用量具或专用量规进行。
5.4.2 端圈制扁或磨平的压缩弹簧的垂直度用平板和宽座角尺测量。弹簧外圆母线对端面的垂直度在无负荷状态下,弹簧对宽座角尺自转一周后再检查另一端(端头1/2圈处考核相邻第二圈)测量垂直度的最大值△,如下图。
不制扁或不磨平的弹簧的检验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燑/P> H0自由高度

5.4.3 压缩弹簧直线度的检验:将弹簧放在平台上或用直尺靠在弹簧表面,测量弹簧与平台或直尺之间的间隙值。
5.5 外观
目测检查。必要时,由供需双方协议亦可进行磁力探伤。
5.6 防锈处理
按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的验收抽样检查按GB 1239.5的规定。
6.2 弹簧其他项目的检验,按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弹簧在包装前应清理干净。
7.2 弹簧可用简易包装或集装箱运输,并应包装可靠。
7.3 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机型及零件号;
c. 制造日期或生产批号;
d. 技术检查部门签章。
7.4 包装箱外部应标明:
a. 制造厂名称、商标及厂址;
b. 产品名称、机型及零件号;
c. 件数;
d. 毛重;
e. 收货单位及地址;
f. 出厂日期。
7.5 根据需要,供需双方协议,可在制扁端圈外端打印制造厂名或代号及生产日期等标记。
7.6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和干燥的仓库内,在正常保管情况下,自出厂之日起12个月内不锈蚀。
7.7 对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有特殊要求,应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天津弹簧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俊山、肖椿霖、王华亭、刘诚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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