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及处罚。按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条所指的重大伤亡,是指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从倒楼事件的实际后果来看,虽未造成特别重大的人员伤亡,但却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况,考虑到本案的巨大影响,对直接责任人的量刑很有可能是顶格处罚,即判处有期徒刑7年。
二、本案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还是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37条的规定,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从刑法给出的定义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在犯罪构成上确实存在很多重叠之处,但也有一些明显的差别。前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是个人,而后罪的主体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是直接责任人。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出现是由于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由工程质量本身造成的,而重大责任事故则是因违章冒险作业引起,与工程质量本身未必有关。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案定为重大安全事故罪似乎更为恰当。因为安全事故罪本身是新增加的罪名,是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独立出来,专门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针对建筑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