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辉|借鉴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不能照猫画虎
2022-05-24 15:53阅读:
昨天'法酷'公众号转载了最高院聂树斌再审无罪判决书,此前曾庆鸿律师在朋友圈转发推荐:“聂树斌无罪判决是证据裁判的经典指导案例,一是审判团队的级别与专业,为最高法院的代表;二是裁判说理,逻辑结构等等,可作为刑事证据审查与法律意见写作的“教科书”。”
聂树斌案改判本身意义重大,堪称我国刑事司法史上的经典案例,聂树斌再审判决书,无疑凝聚了最高人院法官的集体智慧,代表了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最高水平,尤其在阐述证据的审查与运用上,尤为值得法学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研究、借鉴。
2002年河北元氏县发生一起杀人案(以下简称“元氏案”),发生在十几年前的陈年旧案,因为当年侦查取证意识水平不高,取证基础工作不扎实,案件迟迟未破,时过境迁成了悬案。直到2016年真凶因另一案件落入法网,经过指纹比对,封存的旧案重新调查,悬疑终于解开。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缺乏认定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并实施杀人的直接证据、被害人死亡时间不确定、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瑕疵为由判决故意杀人不成立,仅判处犯另一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审宣判后,检察院果断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我自二审介入,作为被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二审三年时间了,期间三次开庭,现还未审结。
本案一审法院正是审理聂树斌案的一审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不是真凶另有一罪,法院可能不会这么草率把故意杀人罪pass掉,也有可能是杀人案发生在十几年前的陈年旧案,聂树斌案成为了挥之不去的阴影,处理起来更加谨慎小心,无论如何都犯下了一个大错,不敢担当,放
纵了犯罪,好在检察院提起抗诉极力避免了真正错案的发生,同时还犯下了一个小错,就是机械照搬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错误引用了
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说理。
为什么说机械照搬聂树斌案的再审判决书呢,因为在现场勘查无见证人的问题上两份判决书论证一字不差,很明显是从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照抄过来的,借鉴没有问题,但问题是不能照猫画虎,错误引用了用于支持其判决理由的法律依据。
“2.现场勘查无见证人违反规定。本案现场勘查没有邀请见证人参与,且勘查笔录除记录人外,其他参加勘验、检查人员本人均未签名,违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及公安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颁布了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当即宣告1987年的规定失效,元氏案发生在2002年,应当适用1998年办理刑事案件规定,而非判决书中引用的公安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关于现场勘查笔录无见证人及相关参加人签名的问题,涉及的是证据证明力。具体考虑到案发时间比较久远,当时对于程序问题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我国也还未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因此仅以没有见证人签名并不足以对其彻底否定。
根据刑诉法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勘验检查虽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但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聂树斌案侦破时间是1995年,因案件现场勘查时没有见证人违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及公安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元氏案发生在2002年,虽然法律早已有要求现场勘查有见证人在场,但2010年我国五部委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没有见证人的,勘验、检查人员没有签名、盖章的,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由此得知,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的,能够结合其他在案证据,确认其真实性和关联性的,不影响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