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并非所有的古墓葬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如果行为人所盗掘的只是一般墓葬,而非古墓葬或者虽属古墓葬但尚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都不成立本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颁布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单独定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成为一个新的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后,该罪名被吸收到刑法典中,立法旨在通过确定这一罪名来保护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都具有很高价值的古墓葬及其附随设施和葬品等。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笔者在办的一件盗掘古墓葬案,省博出具了鉴定评估报告,认定了涉案文物系清代古墓葬,且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如何体现的,并没有丝毫论证和说明。该鉴定评估报告是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决定着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
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走访现场,且经过向省文物局反映问题,向案发地文物管理部门调查了解等工作,人为检察机关指控盗掘古墓葬罪证据严重不足,不能证明盗掘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墓葬属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作为一项送检材料,其同一性无法得到鉴真,在案的鉴定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颁布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行为单独定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成为一个新的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后,该罪名被吸收到刑法典中,立法旨在通过确定这一罪名来保护在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都具有很高价值的古墓葬及其附随设施和葬品等。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笔者在办的一件盗掘古墓葬案,省博出具了鉴定评估报告,认定了涉案文物系清代古墓葬,且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如何体现的,并没有丝毫论证和说明。该鉴定评估报告是案件定性的关键证据,决定着对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
辩护人通过会见、阅卷、走访现场,且经过向省文物局反映问题,向案发地文物管理部门调查了解等工作,人为检察机关指控盗掘古墓葬罪证据严重不足,不能证明盗掘对象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墓葬属于实物证据,实物证据作为一项送检材料,其同一性无法得到鉴真,在案的鉴定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