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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项目国家标准(3)

2008-01-26 16:51阅读:
十九、食品中的重金属砷:GB2762-2005
食品
限量(MLs)/(mg/kg)
总砷
无机砷
粮食
大米
面粉
杂粮

——
——
——

0.15
0.1
0.2
蔬菜
——
0.05
水果
——
0.05
禽畜肉类
——
0.05
蛋类
——
0.05
乳粉
——
0.25
鲜乳
——
0.05
豆类
——
0.1
酒类
——
0.05

藻类(干重计)
贝类及虾蟹类(以鲜重计)
贝类及虾蟹类(以干重计)
其他水产品
——
——
——
——
——
0.1
1.5
0.5
1.0
0.5
食用油脂
果汁及果浆
0.1
0.2
——
——
可可脂及巧克力
其他可可制品
0.5
1.0
——
——
食堂
0.5
——
二十、食品中的重金属汞:GB2762-2005
食品
限量(MLs)/(mg/kg)
总汞(以汞计)
甲基汞
粮食(成品粮)
0.02
——
薯类(土豆、白薯)、蔬菜、水果
0.01
——
鲜乳
0.01
——
肉、蛋(去壳)
0.2
——
鱼(不包括食肉鱼类)及其他水产品
——
0.5
食肉鱼类(如鲨鱼、金枪鱼及其他)
——
1.0
二十一、食品中的重金属铅:GB2762-2005
食品
限量(MLs)/(mg/kg)
食品
限量(MLs)/(mg/kg)
谷类
0.2
球茎蔬菜
0.3
豆类
0.2
叶菜
0.3
薯类
0.2
鲜乳
0.05
禽畜肉类
0.2
婴儿配方粉(乳为原料,以冲调后乳汁计)
0.02
可食用禽畜下水
0.5
鲜蛋
0.2
鱼类
0.5
果酒
0.2
水果
0.1
果汁
0.05
小水果、浆果、葡萄
0.2
茶叶
5
蔬菜(球茎、叶菜、食用菌类除外)
0.1


二十二、纯净水
国家标准GB17323—1998规定电导率≤10μS/cm
二十三、陈化粮暂无标准
二十四、味精(NY/T 1053-2006
味精: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谷氨酸钠产品。
项目

95%味精
90%味精
80%味精
谷氨酸钠含量
≥95%
≥90%
≥80%

项目
特鲜(强力)味精理化指标
添加5′-鸟 苷酸二钠
添加呈味 核苷酸二钠
添加5′-鸟 苷酸二钠
添加呈味 核苷酸二钠
添加5′-鸟 苷酸二钠
添加呈味 核苷酸二钠
添加5′-鸟 苷酸二钠
添加呈味 核苷酸二钠
谷氨酸钠含量%
≥98.0
≥95.0
≥90.0
≥80.0
二十五、肉类中色素:不得检出(国家不允许使用)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二十六、大米矿物油:不得检出(国家不允许使用)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二十七、瘦肉精:不得检出(检出限0.01mg/kg)GB 18406.3-2001
二十八、豆浆生熟度暂无国标
二十九、木耳中的镁盐和硫酸盐:不得检出(国家不允许使用)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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